从3月28日起,《江西省劳动争议仲裁预收处理费缓减免试行办法》正式实施。该《办法》旨在帮助和保障经济困难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权利,减轻当事人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的经济负担。
《办法》规定,因工伤当事人追索医疗费、残疾补偿等工伤待遇且月工资收入低于500元;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且原月工资低于500元;因企业原因当事人领取待岗生活费且月生活费低于500元;因企业破产当事人未能按时领取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等原因,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凭有关证明,可申请缓交。
因工伤当事人追索医疗费、残疾补偿等工伤待遇生活确实困难且月工资收入低于400元;用人单位连续三个月以上未发工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等原因,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可申请减交。
用人单位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发工资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在申请仲裁时,可申请免交。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办公室自收到以缓、减、免仲裁预收处理费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经批准减交的具体数额为:城镇职工减交正常仲裁预收处理费的三分之一;进城务工人员减交正常仲裁预收处理费的三分之二。实行缓交、减交、免交仲裁预收处理费的当事人,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败诉,其交纳仲裁费确有困难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将减、免其应承担的部分;双方部分败诉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仲裁费。 (胡勇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