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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确定首批省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4月29日   来源:吉林日报

    为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了省首批省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20家。

    这20家医疗机构是: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含乐群街分部)、吉林大学第二医院、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吉林大学第四医院(一汽总医院)、吉林省人民医院、吉林省前卫医院、北华大学附属医院、延边大学附属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O八医院、吉化集团公司总医院、吉林油田总医院、吉林大学口腔医院、吉林省中医院、吉林省中西医结合医院、吉林省肿瘤医院、吉林省神经精神病医院、吉林省结核病(骨病)医院、吉林省妇幼保健院、吉林心脏病医院、吉林恒达眼科医院。上述医疗机构除标注分支机构外,均不含其所属的分支机构。

    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将主要承担参合农民疑难危重患者的转诊医疗任务。

    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办要求,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控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自费药品、自费检查项目的使用。参合农民就诊时要使用《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并在保证患者救治需要的前提下,应从一线药物开始选用。特殊情况必须使用《药品目录》外的药品时,要征求患者或家属同意并签字,同时在处方上注明“自费”字样。参合农民住院诊疗用药,使用《药品目录》外药品的费用,采取由医疗机构与参合农民患者分担的办法,即医疗机构承担(减免)20%,参合农民患者承担80%。同时,要建立大型及特殊检查(单项检查收费,省、市定点医疗机构200元以上,县级定点医疗机构100元以上)审批制度。参合农民患者诊疗,使用《不予报销诊疗项目范围》的诊疗费用,采取由医疗机构与参合农民患者分担的办法,即医疗机构承担(减免)50%,参合农民患者承担50%。按照上述规定,需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减免)的费用,在参合农民患者出院结算时,由该医疗机构的结算部门直接予以减免核销。

    定点医疗机构要提高《药品目录》内药品的备用率和使用率。综合医疗机构,按类别《药品目录》内药品备用率不得低于70%,按品种备用率不得低于50%;专科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要结合实际,尽量提高《药品目录》内药品的备用率,满足临床工作需要及参合农民患者的基本用药需求。要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中的特点和作用,提倡使用中医药,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定点医疗机构要规范进药渠道,降低药品虚高价格。药品加成率和药品零售价格不得高于本地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定点医疗机构应将参合农民住院患者每天发生的医药费用以适当的方式告知患者或家属,实行一日清单制。参合农民患者出院时,要提供详细的医药费用结算清单。(记者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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