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综合考虑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需求总量以及人口、经济发展等因素,本着“保证供应,强化安全管理,引入竞争机制,确保供应体制转换期间平稳过渡”的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布局。
全国性批发企业:在华北地区、华东地区和西南地区各设立1家全国性批发企业,且全国性批发企业之间不应存在产权关系或者同属于一个母公司。
区域性批发企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年销售额连续三年在500万元(指销售给医疗机构含税价,以下同)以上的行政区域内设立区域性批发企业不超过3家,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2家,100万元以下的可设立1家。鉴于重庆市地域和交通状况的特殊性以及现有麻醉药品供应状况,重庆市设立区域性批发企业应不超过18家,其中市区不超过2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规定的职责,将于2006年6月30日前,依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05〕527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此前经批准设立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企业重新办理定点经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