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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对失业人员和大学生从事个体经营免13项收费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6月15日   来源:湖南日报

    6月14日,记者从湖南省有关部门获悉:《湖南省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实行收费优惠的办法》已经出台。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13大项目免交收费。这对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就业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据介绍,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应向相关收费单位出具《毕业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经收费单位审核无误并备案后免交有关收费。

    免交的收费项目具体包括: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3、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4、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5、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6、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7、交通部门收取的航务管理收费,包括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路运输服务证书费、内河船舶登记费;收取的公路运输管理费,包括道路运输业经营许可证、公路运输营运证、公路运输客(货)路单、汽车维修技工(检验员)证。8、林业部门收取的木材种子生产许可证、木材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9、农业部门收取的捕捞许可证、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种子准运证、农用运输车行驶证工本费。10、新闻出版部门收取的图书报刊印刷许可证工本费。11、药品监督部门收取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1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工本费。13、知识产权部门收取的专利登记费。(记者 周卫国 通讯员 谢兴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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