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日报讯 6月23日,江苏省劳动保障厅、省人事厅、民政厅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贯彻实施〈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见》,重新启动中断了3年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工作。
《实施意见》明确了不同性质事业单位职工的参保方式。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即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和有财政差额拨款或财政经费包干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省政府的《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由单位自筹解决。
财政全额拨款,但未依照或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暂不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其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产生的费用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按原渠道由财政解决。《意见》指出,国家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为本单位编制外使用的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各类用工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对于此前已经进行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将所有机关、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的地区,可按照既定的做法继续实施。
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第一年按照其职工工资总额的0.5%作为缴纳的基准费率,以后根据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基金的实施使用情况予以调整。
由于江苏省2003年3月27日后暂时中断了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实施意见》提出,在2003年3月27日至《实施意见》出台期间发生工伤的,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可以自《实施意见》下发之日起1年内携带发生工伤时的材料,向单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到所属地区的劳动部门进行工伤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