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召开的北京市政府第121次市长办公会议决定,从2006年7月1日起,调整本市城市居民社会保障相关待遇标准,其中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每人每月增加60元,城市居民低保标准月人均增加10元。
城市居民低保标准月人均增10元
会议研究通过了《北京市2006年城市居民社会保障相关待遇标准调整方案》。《方案》提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月人均300元调整到310元,增幅3.3%。
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每人月增60元
《方案》提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小时3.47元、每人每月580元调整到每人每小时3.82元、每人每月640元,每人每月增加60元,增幅10.3%。
失业保险金标准每档增加10元
《方案》提出,失业保险金小幅度上调标准,由现行标准382元至491元调整为392元至501元,每档增加10元,农民合同制职工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增加10元,由现行的218元调整为228元。
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人均月增120元
《方案》提出,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人均每月增加120元水平进行调整。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包括企业退休人员、退职人员、退养人员三个最低标准目前分别为每人每月563元、488元、443元,上述三个最低标准需在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后,根据不同群体人员基本养老金实际增长水平进一步测算后确定,于10月份实施。
一至四级工伤伤残津贴人均月增115元
《方案》提出,一至四级工伤伤残津贴按人均月增加115元的水平调整(已超过1800元/月的不做调整);护理费按照月人均增加70元的水平调整(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及部分护理依赖的护理费分别高于1000元、800元及600元的不做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人均月增加75元的水平调整。(记者汲传排)
北京市将细化现行分类救助政策 按救助系数确定低保救助标准
日前召开的北京市政府第121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了《关于完善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救助制度的意见》。《意见》提出,将细化本市现行分类救助政策,对不同类别的救助对象按照适当的救助系数确定救助标准,提高救助水平。
救助系数的具体设定办法是将现行分类救助政策实行的对特殊城市低保对象提高的单一救助系数(10%)分解为三个系数:一是对城市“三无”人员、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老归侨”以及民政部门管理的因公(病)致残返城知青,按1.15的救助系数享受分类救助待遇;二是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城市传统民政救济对象,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和生活困难补助的70岁以上的老年人、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含16周岁以上全日制在校学生)和重残人,按救助系数1.1享受分类待遇;三是对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低保人员按救助系数的1.05享受分类救助。对法定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人员,仍然按基本救助系数1享受救助,并继续享受鼓励就业政策和救助渐退政策。(记者汲传排)
低保人员再就业仍可享俩月补助
28日,北京市统一公布了五项城市居民社会保障相关待遇的调整方案,其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月均300元调整为310元。市民政局同时公布了城市居民低保分类救助的具体实施办法,其中低保退出机制和新的就业奖励政策,将更有效地激励有就业能力的低保人员积极实现再就业。
北京市民政局救灾救济处负责人告诉记者,低保人员实现再就业后,仍可享受两个月的低保补助,第一个月按照原标准100%补助,第二个月按照原标准50%补助。这项政策的出台,是考虑到低保人员刚刚实现就业,在交通和工作用餐方面开支会增大,但是工资还要等工作一段时间后才能领取,可能还会出现暂时性困难。
同时,市民政局等单位还重新修订了低保就业鼓励政策,今后城市低保家庭中家庭成员就业的,在核定家庭收入时,先从就业者收入中扣除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80%的金额,再计算家庭收入。符合条件的家庭,还可享受救助待遇。(记者王皓方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