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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政府解释最低工资标准的范围和执行规定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6月29日   来源:新华网黑龙江频道

    黑龙江日报讯(王昭 记者 董云平) 在28日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有关新闻发言人就市民关心的哈市现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中的有关范围、标准等问题的政策规定做了通报。

    经省政府批准,哈尔滨市确定市区最低工资标准为590元,将原执行的360元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438元,将个人缴纳部分“三险一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公积金)152元纳入最低工资标准中。其中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全省上年平均工资标准测算,其它按全市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测算。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6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

    按要求,由用人单位代个人缴纳(个人缴纳部分)“三险一金”,发给劳动者的最低工资不得低于438元,如用人单位不代缴的,发放工资标准不得低于590元。

    由于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590元含“三险一金”,已无法对应现行等级工资标准,对仍实行等级工资的用人单位,要按照职工等级工资标准,按岗(职)位对应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确定。对应后的等级工资标准高于工资指导价位标准的,可按原标准发放。今后执行等级标准的用人单位要逐步向岗位工资过渡。

    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应按本企业实际情况,合理测算和调整计件单价,其相应的折算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由用人单位提供食宿的饮服行业,支付员工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由于生产任务不饱满,但劳动者仍按用人单位要求,实行正常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调整人员和岗位,为劳动者提供正常工作任务后,方可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相应规定。

    对试用期、熟练期、见习期人员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期、熟练期、见习期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所在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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