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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与个人提出严格要求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7月3日   来源:山西日报

    食品生产经营者因违反食品卫生法规,被处以吊销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食品卫生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这是记者在6月28日召开的山西省卫生监督工作会议上获悉。

    据了解,从今年7月1日开始,山西省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求更加严格,因为新修订的《山西省卫生厅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对申请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条件、资质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同时规范了申请与发放程序、责任追究等。《办法》还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报,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责任;卫生行政部门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卫生许可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行政许可,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卫生许可证发放和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记者 张隽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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