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出台《福建省工伤保险实施平安计划工作方案》,计划今年首先实现大中型煤矿企业农民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到2008年,基本实现全部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和大部分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工作方案规定,要优先解决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经办机构不得无故拒绝、拖延符合参保条件的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可以在生产经营地为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缴纳保险费;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农民工工伤按生产经营地的政策规定享受待遇。跨地区生产经营企业在外省注册,但在福建境内生产经营的,如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必须在福建省参保。探索在各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之间建立参保协查机制,用人单位未在注册地为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的,由生产经营地经办机构根据协查结果,要求其在生产经营地为招用的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
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农民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的,农民工个人及其直系亲属可以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对跨地区流动就业的农民工,工伤后的长期待遇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工伤农民工选择。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经办机构应当与安监、建设等有关部门密切合作,运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强制手段,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加快推进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陈 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