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工作动态>> 地方政务
 
云南省决定适当调整最低工资以及失业保险金标准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7月21日   来源:云南日报

    云南省在积极贯彻落实全国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工作会议精神的同时,云南省委、省政府统筹兼顾,根据云南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增收的实际,决定配套采取多项措施,由省级筹措经费,解决部分社会群体和人员的待遇问题,并适当调整最低工资及失业保险金标准,让更广大的人民群众分享我省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的成果,构建和谐社会。

    此次出台的配套措施,是云南省近10多年来出台收入分配政策最多、涉及分配收入范围最广、方案考虑最细的一次调资工作,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关注民生、亲民爱民的执政理念,以及关心基层、体谅基层困难的指导思想。这些政策措施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调整最低工资标准。采取措施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个重要举措。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按一类地区增加70元,二类地区增加75元,三类地区增加70元,小时工资标准一类地区增至5元,二类地区增至4.4元,三类地区增至3.9元。二、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全省失业保险金标准平均提高12%,确定一类地区增加39元,二类地区增加34元,三类地区增加29元。三、调整农村五保户供养标准。

    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开始于上世纪50年代,所需资金由农村集体经济承担,标准自定。自今年起,云南省财政已将五保户全部纳入财政供养范围,省级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720元。适当提高村干部补贴标准,调动村干部的积极性。省委、省政府决定按每人每月100元增加对村干部的补贴,所需资金全部由省财政负担。提高原大队一级部分脱产干部待遇。根据这些人的实际收入情况,云南省委、省政府决定按每人每月50元提高补助标准,由省财政全额负担。提高60年代精简老职工的生活救济标准。云南省委、省政府决定与机关事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同步,提高他们的救济标准,按每人每月增加60元数额,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全额负担。

    据悉,此次出台的政策措施除调整农村五保户供养标准从今年1月起实施外,其他政策均从今年7月1日开始实施。(记者徐晓梅 马玉龙 实习生李皎)

 
 
 相关链接
· 海南人劳厅公布2006年度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指导线
· 广东省大幅度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平均增幅为17.8%
· 辽宁将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地区调至5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