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向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发出紧急通知,要求更加坚决地克服麻痹松懈思想,进一步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
通知要求,各级各部门要正确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形势,多看形势依然严峻的一面,越是在形势较为稳定的情况下,越要警钟长鸣,警示高悬,坚决防止和克服麻痹松懈思想。要进一步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危机感和责任感,下更大决心,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千方百计抓细、抓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方面,要勇于较劲,在执行安全生产各项政策措施方面,要敢于较真,在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方面,要勇于叫板,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各市各有关部门接此通知后,要向党委(党组)、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汇报,并对本地本系统今年以来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和反思,强化针对性措施,层层落实责任。
通知要求,各市、县(区)接此通知后,要尽快组织得力人员,对辖区内煤矿、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立即组织整改,问题严重的要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对拒不执行停产停业令或拒不整改的,要一律强制关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决不能手软。在各市、县(区)组织检查的基础上,省安监局、河北煤监局要组织抽查。
通知强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实行分类指导,加强日常监管,确保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生产矿井要严格按照核定生产能力确定的采掘工作面数量和下井人数,严防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对列入停产整顿的矿井,不经验收合格,决不允许恢复生产。对基建、改扩建矿井要采取措施,防止边基建、边生产或借基建名义偷着出煤。对于经过核查,列入关闭范围的基建、改扩建矿井,要按照规定的关闭时限,严格关闭措施,加快关闭进度,确保关闭到位。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火工用品停供制度,切实加强火工用品的日常监管,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和转供火工用品行为,严防火工用品通过各种渠道流失。要督促矿山企业加强火工用品的安全管理,建立并严格落实火工用品购买、贮存、运送、装药、爆破各环节的安全岗位责任制,严防火工用品爆炸事故的发生。各地要立即开展集中整治火工用品专项行动,省政府将组织对各地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通知强调,各煤矿企业要认真落实全国煤矿水害防治座谈会精神,建立健全防治水机构,配备专职人员,配足防治水装备,查清本矿和相邻矿井的水文地质条件,加强矿井水害预测预报工作,制订防治水应急预案。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将受老空水、岩溶水威胁的矿井和水体下采煤的矿井列入监管、监察重点,坚决依法关闭开采各类保安煤柱、超层越界、违法生产和水害隐患严重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要加强通风管理,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严禁不合理串联通风,按规定进行测风,杜绝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要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严禁空班漏检。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督促企业加强“一通三防”管理,对通风系统不合理、采掘布置不合理或超能力生产的矿井,要立即责令其停产整顿,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坚决予以关闭。各地要针对汛期对安全生产工作可能带来的威胁、危害和各类不安全因素增多的特点,加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力度,制定防范措施,强化防范手段,力争把事故隐患解决在萌芽状态。对今年中央和省历次督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要举一反三,定人员、定责任、定措施,限期整改,确保整改到位。对重大危险源,要安排专人,严密监控,严加防范。对那些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主动整改的企业,该停的停,该关的关,达不到整改要求,绝不允许复工生产。
通知要求,有煤矿关闭任务的各级政府,要严格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安监局等部门关于继续深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冀政函[2006]57号)要求,按照我省已经确定的关闭计划名单,进一步坚定信心,加快进度,严格关井标准,细化关井责任,狠抓中央和省已有关闭措施的落实,不管遇到多大困难,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的决心不能动摇,切实做到关实、关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