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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出台《意见》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7月31日   来源:湖北日报

    近日,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要求各地结合实际贯彻实施。

    继续选调应届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锻炼。从2005年开始连续5年,每年选拔1000名到农村乡镇和城市街道等基层单位工作。

    积极推动高校毕业生进村、进社区工作。结合实施“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每年有计划地选拔一定数量的本专科毕业生进村、进社区工作。

    实施高校毕业生志愿服务基层计划。从2006年起,每年招募一批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开展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服务期限一般为2到3年。

    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从2006年起连续5年,全省人事、教育部门每年安排1万名毕业生到企事业单位见习。

    实行面向艰苦边远地区的定向就业制度。从2007年起连续5年,每年在我省部分院校安排1000名定向就业计划。定向就业实行优惠政策。

    各级政府要统筹高校毕业生市场、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建设,为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提供更加便捷周到的服务。消除社会保障、户籍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政策限制。高校就业指导服务机构,要为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搭建方便快捷、覆盖面广、资源丰富的信息平台。

    对到基层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政府有关部门要在企业注册、税费征收、社会保障等方面提供大力支持,并为毕业生提供有针对性的项目、信息咨询、技术指导等服务。对从事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各级政府要做好相关的服务工作。

    要为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营造氛围、疏通渠道、创造条件。有关部门要做好户档管理、工龄计算、职称考评、保险续接等服务工作。支持和鼓励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

    完善有关政策,建立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长效机制

    对到湖北省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行来去自由的户籍管理政策。对非公有制单位聘用外地生源的高校毕业生,其所在地区不得有落户限制。到基层工作的应届高校毕业生,需要人事代理服务的,3年内由政府人事部门认定的有关服务机构提供全面的免费代理服务。

    实行向基层倾斜的工资、补贴等政策。凡到乡镇以下(含乡镇)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试用期内执行试用期满后的工资福利待遇,并按照新的工资制度,适当高定工资等级。

    省级财政要在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基础上每年投入部分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

    建立良好的成长激励机制。考录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要优先录用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

    探索建立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制度。对在乡镇以下基层单位工作达到一定年限且表现优秀的高校毕业生,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部分或全部由政府代为偿还。

    完善鼓励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的有关政策。对到基层自主创业的毕业生,3年内免交登记、管理、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初创属公司制法人的企业,允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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