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务要闻>> 地方政务
 
安徽首度立法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群众检举须应答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01月13日   来源:安徽日报

    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中,“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等一类笼统、模糊的概念将被细化、具体化,在1月11日安徽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的《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中,仅对违法行为的列举便有43种,大大增强责任追究工作的针对性与可操作性。机关推诿扯皮,这一效能建设的薄弱环节也首次被列入责任追究范围。1月12日,记者从安徽省法制办了解到,这一规章是安徽省第一件关于行政执法责任的政府规章,将有效预防和减少“乱作为”、“不作为”的执法行为,推进机关效能建设。

    该规章首次明确责任追究机关的各自职权和责任追究的启动方式: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的决定,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分的决定,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作出;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决定,由同级政府法制部门作出;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的决定,由省政府法制部门作出。当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检举、控告的时候,责任追究机关应当在7日内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的,应当告知不予立案的理由。

    “乱作为”、“不作为”的执法行为将会付出沉重代价。该规章规定,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责任追究情况,应当作为当年政府对其进行目标考核的内容之一,对责任人追究情况,应当作为其考核、奖惩、任免的依据,其中行政处分决定应当归入本人档案。据悉,该规章将于3月1日起施行。(李揽月)

 
 
 相关链接
· 湖南41家省直部门年度行政执法行为邀请媒体打分
· 成都市开列行政执法“权责单” 近期向社会公布
· 综述:行政执法责任制:给公权力套上“紧箍咒”
·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建设 规范监督行政执法活动
· 湖南"三步走"推动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顺利完成
·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建设法治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