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月16日下午4时30分,江西省人民政府在南昌召开“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租住房制度新闻发布会”。(记者 吴跃军 摄)
1月16日下午4时30分,江西省人民政府在南昌召开“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租住房制度新闻发布会”,江西省委副书记、省政府代省长吴新雄率江西11设区市领导就“江西各设区市如何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这一主题向与会媒体作了介绍,并就群众极其关心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租住房制度”的44个问题进行了公布。会上,江西省委副书记、省政府代省长吴新雄还回答了记者提出的相关问题。江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孙刚主持新闻发布会。

会上,江西省委副书记、省政府代省长吴新雄还回答了记者提出的相关问题。(大江网记者 吴跃军 摄)
如果你符合购房条件,就可以照以下程序进行申购

一、为什么要建设经济适用住房?
答: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各级政府关注民生,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关心和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行动,是政府为弱势群体办实事,履行政府责任的客观要求。住房问题作为人的最基本的生活需求,是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迫切需要解决的实事难事之一。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住房市场化进程的加快,住房消费成为居民消费热点,居民居住条件、居住环境有了较大改善。由于中低收入家庭难以买得起市场高价商品房,居民住房问题就不可能完全依靠市场去解决。因此,建立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在内的住房保障体系,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既关系到千家万户中低收入家庭的切身利益,也是政府义不容辞的重要职责所在。建设经济适用住房,让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买得起、住得上基本住房,对于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体现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江西省政府制定了《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采取一系列措施,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让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买得起、住得上基本住房,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
二、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依据主要有:
1、199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问题作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之一,初次提出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
2、1998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提出了重点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加快解决城镇住房困难居民的住房问题。
3、2003年,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进一步明确了经济适用住房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并提出了完善住房供应政策,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4、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强调了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5、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再次强调了规范发展经济适用住房。
6、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通知精神,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建设部会同有关部委先后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行为的通知》(建住房[2000]196号)、《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2503号)、《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意见》(建住房[2006]165号)等一系列文件,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作出了明确规定。
三、推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是否会扰乱正常的房地产市场秩序?
答:推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不会扰乱正常的房地产市场秩序。其理由有四个方面:
1、经济适用住房具有特定的销售对象。
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而建设的,面向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它有特定的销售对象,即: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而房地产市场上供应的市场价商品房,其销售对象是有购买商品房能力的家庭。由于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受购买能力的限制,他们不是市场价商品房的销售对象,他们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会减少商品房市场的购买对象,因而不会影响商品房市场的供求平衡。
2、经济适用住房不能进入房地产市场流通。
经济适用住房不能上市交易,不能出租,不能改变使用性质,不能擅自出售,如需出售,只能由政府按届时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收购。也就是说,经济适用住房只能供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居住,不能上市流通,不会对房地产二级市场的供求平衡造成影响。
3、推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可以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三大基本要素是:供求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推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一是有利于房地产市场供求基本平衡。在积极推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同时,对当地房地产开发实行总量控制,使房地产开发总量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以及居民住房消费需求相适应。这项措施可以调节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实现房地产市场供求基本平衡;二是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供应结构基本合理。江西省对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可以增加中低价位、中小户型住房的供应,从根本上扭转大户型住房供应比例过高的局面,以改善住房供应结构,实现住房供应结构基本合理。三是有利于房地产市场价格基本稳定。江西省对经济适用住房实行限价销售,销售价格不得高于政府公布的最高限价,对过高的房地产价格有一定的平抑作用,有利于房地产市场价格更趋理性化。
4、在操作环节上严格把关,防止经济适用住房在确定销售对象时发生偏差。
江西省在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加大对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购买环节的管理和监督。对准确界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对象,完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购买、退出程序,加强监督等环节做出了严格、具体的规定,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确保真正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买到经济适用住房,严防不符合购买条件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四、为什么要对各地实行年度房地产开发总量控制?对保护消费者和开发商利益有何作用?
答:对各地实行年度房地产开发总量控制,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客观要求,是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对房地产开发实行总量控制,可以使房地产开发总量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以及居民住房实际需求相适应,有利于调节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保持房地产市场供求基本平衡,价格基本稳定;有利于促进房地产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避免房地产市场大起大落;有利于保护住房消费者和开发商的利益,达到二者“双赢”的目的。
对消费者来说,实行总量控制,可稳定市场,稳定价格,使住房价格涨幅与消费者收入增长幅度相适应,达到不增加消费者负担的目的,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对开发商来说,实行总量控制,可以平衡市场供求,促进商品房销售,减少商品房空置,防止商品房积压,达到减少和避免房地产开发市场风险的目的,保护房地产开发商的利益。
五、建造经济适用住房是否要老百姓都用购买住房的办法解决居住问题?
答:不是。经济适用住房是解决老百姓居住问题的途径之一,保障的对象是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老百姓可以购买也可以租赁;针对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国家提供具有保障性质的廉租住房;对购房能力不足的家庭,国家提倡并引导通过购买小户型二手房、换购二手房、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合理改善居住条件;对高收入家庭,则通过市场购买商品住房提高居住水平。
六、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各地在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要注意把握好以下四个原则:1、让普通老百姓,尤其是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真正得到实惠的原则;2、公开、公平、公正,阳光操作,依法依规办事的原则;3、遵循市场规律,履行政府责任,创造条件,可持续实施的原则;4、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投资者利益,规范、有序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原则。
七、近几年各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如何确定?
答:近几年各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按照不低于当地年度商品住房开发总量的20%来确定,不包含拆迁还建房,以保证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使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买得到经济适用住房。
八、经济适用住房是否全由政府出资建造和补贴?
答:经济适用住房不是全由政府出资建造和补贴。政府只负责落实依法依规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对建设和销售过程的规费实行依法减免等优惠政策,以大大降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造成本。在建造过程中的资金,主要是通过建设单位垫付资本金、预售资金和银行贷款等途径解决。建成后,通过销售偿还垫付的资本金和银行贷款。
九、经济适用住房可以由政府委托开发商建造吗?对开发商有什么条件要求?
答:可以。经济适用住房可以按照政府组织、企业市场运作的方式,实行项目法人招投标,择优选择符合条件的开发商建造。参与投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二级以上资质,充足的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
十、如何合理选定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地点?一般由谁来建造?
答:合理选定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地点一般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住宅建设专项规划。2、按照便民、利民的原则,应与城市干道、公共服务设施、商业中心以及就业工作区域有便捷的交通联系。3、尽可能利用现有的市政设施条件、交通条件和公共服务设施条件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小区外的配套。4、用地应具有适合于居住的自然环境和工程地质及水文条件,并尽可能布置在污染源的上游或上风向。5、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住宅建设专项规划合理布局,避免过于集中。可以在城市各居住区建设相对独立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和廉租住房小区,也可以在商品住房小区中建设部分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融入城市各社区,建设各层次住房消费群体和谐相处的新型社区。经济适用住房一般由政府直接组织建设,也可以按照政府组织、企业市场运作的方式,实行项目法人招投标,择优选择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建设。廉租住房则应由政府直接组织建设。
十一、如何把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标准?
答:从总体上来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做到标准适度、功能齐全、质量优良、经济适用、环境优美、便利节能。其规划指标标准如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小区内公共设施配套等原则上不低于同类地段的中低价位商品房标准。其户型设计应以80平方米左右为主,最高不超过90平方米,确有需求的可安排少量5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单体设计应注意做到适用、经济、美观,满足居住的基本需求。
十二、经济适用住房的工程质量同普通商品房的工程质量会有不同吗?怎么控制管理?
答: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工程质量同普通商品房的建筑工程质量是一样的,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标准,具体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等系列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总体上说,就是要通过完善施工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社会工程质量监理体系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体系,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控制管理。一是要加强工程设计质量管理,严格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确保工程的设计质量。二是要通过招投标择优选择工程质量及信誉好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三是要委托技术力量强、管理水平高的监理单位实施工程监理,凡是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立即责令施工企业整改或返工。四是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频次和力度。通过加强工程建设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达到验收标准。
十三、建造经济适用住房能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建造经济适用住房享受的优惠政策有:1、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依法依规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2、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依法减免;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3、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4、由政府直接组织建造的经济适用住房建造成本高于最高限价的部分由政府承担。
十四、经济适用住房的基本户型面积为多少?为什么?
答:经济适用住房户型面积以每套建筑面积80平方米左右为主,最高不得超过90平方米。之所以这样规定,一是有利于落实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从根本上扭转大户型住房供应比重过大的局面。国家明确要求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对于解决中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的经济适用住房,户型面积更不能超过90平方米。二是与中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水平和支付能力相适应。大户型、大面积的经济适用住房会增加中低收入家庭的购房负担,使中低收入家庭难以承受。8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既可以满足居民的基本住房需求,又不至于增加购房负担。三是与政府的负担能力相适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需要政府提供一系列的优惠政策,还要政府财政出资配套建设小区外基础设施等。江西省尚属欠发达省份,经济实力不强,为使有限的资金可以解决更多的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需要对经济适用住房限定户型面积。
十五、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如何确定?为什么?
答:政府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最高限价。经济适用住房最高限价由各设区市政府根据当地人均可支配年收入和居民消费的实际情况,以当地中低收入家庭通过8至10年的努力,基本具有买得起80平方米左右住房的能力作为标准合理测算,报江西省政府审定批准后,由设区市政府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不得超过政府公布的最高限价。
按此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目的是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中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水平和支付能力相适应,使中低收入家庭通过8至10年的努力可以基本买得起经济适用住房,就能保证购房后不会对家庭的日常生活造成重大的影响,有利于家庭成员学习、工作、生活的稳定。
十六、具备什么样条件的群众才能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为什么?
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1、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定的中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线(一般是依据各设区市上年度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年收入乘上小于1的系数来划定标准线);2、有当地城市户口;3、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设区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一般小于15㎡/人);4、设区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这是由经济适用住房的性质决定的。经济适用住房是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销售价格,面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对象是中低收入家庭,目的是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因此有必要对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中低收入家庭的收入、住房困难状况等进行明确规定。同时,为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秩序,便于准确掌握申请人的住房和收入状况,要求申请人要有当地城市户口。
十七、哪些人员和家庭不能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和家庭不能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1、家庭人均年收入超过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定的中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线的;
2、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超过15平方米的;
3、没有当地城市户口的人员;
4、已参加集资建房的人员和家庭;
5、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人员和家庭;
6、已参加过房改购房(含在外地已参加房改购房)的人员和家庭;
7、受到政府或单位奖励赠送住房的人员和家庭。
十八、谁来确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的资格?
答:采取政府审查和群众评议相结合的方式,按规定程序,经过单位评议证明,居委会(社区)、区政府、市政府三级审核,三榜公示,最后确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的资格。
十九、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要经过哪些程序?如何操作?
答: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在公开、公平的前提下,按照“个人如实申请、社区群众评议、房产部门管理、政府严格审核、逐级张榜公示、分类摇号排序、社会公开监督、违规操作必纠”的原则制定申请购买程序。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1、申请人填写《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评议申请表》,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和居住状况,向居住地居委会(社区)提出评议申请。
2、居委会(社区)委托申请人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委托居民小组),对申请人申报的情况进行群众评议,作出评议结论。符合购买条件的,由居委会审查后,在申请人工作单位和居住地张榜公示。
3、居委会(社区)将公示结果报区人民政府,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申请人填写购房申请表,并及时委托申请人居住地街道办事处组织调查、评议、复核,区政府对复核结果进行审查后,在街道办事处张榜公示。
4、区人民政府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及时委托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完成核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核准,将结果在政府网站和当地媒体向社会公示。
5、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向申请人核发经济适用住房摇号通知单,并报市政府备案。
6、市人民政府对取得摇号通知单的申请家庭按年龄、住房困难程度和其他规定的条件进行分类,并确定各种类别的购房分配比例。
7、房地产主管部门按房源总量和类别比例进行分类公开摇号,公证处公证员现场监督,电视现场直播,确定取得购买资格家庭的选购顺序。
8、房地产主管部门向摇号中签的家庭核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通知单,并注明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报市政府备案。
9、取得购买通知单的家庭按选购顺序,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次选购住房。
二十、经济适用住房购房申请人是由户口所在地还是居住所在地居委会组织评议公示?
答: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人由居住所在地居委会组织评议公示。随着城市化推进,人口流动量大,出现了一些居民户藉所在地与居住所在地不一致的情况。由于申请人未居住在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对其人员、收入、住房等情况不了解。而居住地居委会由于申请人居住在辖区内,对其情况则比较了解。因此,由居住地居委会对申请购买人进行评议公示,便于掌握真实情况,准确界定其是否具有购买资格,确保真正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买到经济适用住房。
二十一、中低收入家庭申报时按户口人数平均水平申报还是按实际居住人口平均水平申报?一旦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所有人员不管今后是否分家居住还能再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吗?
答:应按具有法定赡养或抚养关系,具有本地城镇户口并共同居住一定时间的实际居住人口平均水平申报。一旦购买,所有申报时登记在册的人员不论今后是否分家居住,都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因为申报时,各家庭成员已纳入人均年收入、人均住房面积计算,均已享受过一次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不能再次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了。
二十二、如何防止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腐败问题?如何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
答:为确保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过程中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防止可能出现的腐败问题,应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加大宣传教育的力度。一是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加大对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意义、目的、作用和政策的宣传,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这项工作,熟悉有关政策,监督有关规定的执行,并自觉遵守有关规定。二是通过开办培训班,提高政府分管领导、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的政策水平,提高他们对《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的理解能力、执行能力和操作能力,防止政策走样,执行不力,操作走偏。三是通过开展理论研讨活动,对经济适用住房作为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为何不能上市,应如何加强管理进行探讨,使大家明白,具有购买商品房能力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仅不利于建立科学合理的住房供应体系,而且对购房人本身在经济上也是不合算的。
2、加强程序监督。严格按《若干意见》中规定的程序确定申请对象的购买资格,凡不按程序办事,或程序上有缺位的,确定的对象无效。
3、加强群众监督。一是充分发动群众,对申请对象的家庭人口、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评议。二是实施政务公开,通过三榜公示,鼓励群众对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的工作实施监督。三是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确保群众的监督权落到实处。
4、加强行政监督。一是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行政工作的督查和监督。二是监察部门要建立对政府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实施行政效能监察的长效机制,做到违规必究,有错必纠。
5、严肃责任追究。要将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实行设区市市长负责制,同时要落实各业务主管部门的责任,对工作中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等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十三、在审核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人资格条件问题上,单位领导、居委会领导、房管部门领导、监察部门的分工及其责任是什么?
答:在审核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人资格条件时,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由居委会(社区)委托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评议,并由工作单位出具评议意见,工作单位领导对本单位出具的评议意见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由居住地居委会(社区)委托居民小组对申请人进行评议,由居委会对评议结果进行审查,居委会(社区)领导对本居委会(社区)出具的审查意见的真实性负责。房管部门应对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家庭的人口、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报市人民政府核准,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在政府网站和当地报纸向社会公示。房管部门领导对本部门调查核实情况的真实性负责。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条件审核认定过程中的监督,对申请人工作单位、居委会(社区)、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等审核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工作进行抽查,预防和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对资格审核过程中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严肃查处,严格责任追究。监察部门每年安排一次对各地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查情况及住户是否改变使用性质情况的行政效能监察,并将监察结果进行通报。
二十四、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哪些扶持政策?
答:1、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限价销售,销售价格不得高于政府公布的最高限价,使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得到比同地段、同类型商品住房价格低得多的价格优惠。2、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中低收入家庭发放,并给予降低准入门槛、降低首付比例等优惠。具体政策由各设区市政府制定。3、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不得上浮。
二十五、住房公积金使用向中低收入家庭倾斜具体政策是什么?
答:拟制定出台住房公积金向中低收入家庭倾斜政策。具体考虑如下:1、加大归集力度,努力提高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加大住房公积金归集力度,并进一步扩大覆盖面,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有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中积极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使更多群众享受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2、创新机制,满足中低收入家庭对住房公积金的住房需求(1)降低门槛优惠。对因单位原因,且经其职代会同意并经当地公积金管委会审核同意降低交缴比例,且已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的,应给予缴存人个人住房贷款资格。(2)降低首付款比例优惠。对符合贷款条件,所购房屋为经济适用房或二手房且人均居住面积未超过当地平均水平的,可降低贷款首付比例。(3)每月以所缴公积金冲抵还贷优惠。为减轻中低收入家庭个人住房贷款还款负担,条件成熟的地方,可实行将中低收入职工及其直系亲属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冲抵其归还个人住房贷款金额。(4)贴息贷款优惠。对按时还清个人住房贷款的中低收入家庭,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提取部分增值收益进行补贴,减轻这部分职工的利息负担。3、提高住房公积金运作水平,更多地向城市政府提供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以上仅是初步考虑,正式的政策出台要经进一步论证,政府批准后,争取尽快实施。
二十六、参加过房改的中低收入家庭还能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吗?为什么?
答:参加过房改的中低收入家庭不能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因为对参加过房改的家庭,政府已经给过一次住房方面的优惠和补贴,不能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第二次享受政府提供的优惠和补贴。而且,由于房改房可以上市,经济适用房不允许上市,一般情况下,房改房得到的优惠要大于经济适用房得到的优惠。
二十七、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能直接进入房地产交易市场吗?为什么?
答: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允许直接进入房地产市场交易。因为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是由政府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的,根据全国人大颁布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能直接上市交易。由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是行政划拨的,实际上是由政府投入的,所以经济适用住房是具有不完全产权的低价住房,只能用于中低收入家庭保障性的住房消费。如果经济适用住房可以进入市场交易,就变成了具有完全产权的商品住房,供应对象也变成了非中低收入家庭,实质上改变了住房的使用性质,造成了新的社会不公。因此,经济适用住房不允许直接进入市场交易。由于生活条件改善,希望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必须按届时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由政府收购。
二十八、经济适用住房能否出租?开门店经营?
答:不能。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为解决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而建造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它只能用来解决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的自住需求。如果用于出租或开门店经营,就改变了经济适用住房的使用性质,也改变了政府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初衷,因此是不允许的。
二十九、经济适用住房能否继承?
答: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时已纳入家庭人均年收入、人均住房面积计算的家庭成员可依法继承该经济适用住房的财产权,同时可继承居住权。其他家庭成员是继承人的可以依法继承该经济适用住房的财产权,但不能继承居住权。也就是说,其他家庭成员依法取得的经济适用住房的财产权不能用于自己居住,只能由政府收购后取得货币财产来实现继承。
三十、经济适用住房小区有物业管理吗?如何合理收取物业管理费?
答:经济适用住房小区要实行物业管理。物业管理主要是对小区内的房屋、配套设施和相关场地等进行维修、养护、保洁、保安等,目的是为居民营造一个文明、安全、整洁、便利的生活环境。经济适用住房小区不仅要建好,还要管好,要让老百姓真正住得舒心、安心、放心。根据《江西省计委、江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赣计商价字[2003]766号)的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标准按同类商品房物业管理费的70%收取。
三十一、经济适用住房的退出机制是什么?政府回购后可以用于廉租房吗?可以用于二手房吗?管理部门是哪个?
答:经济适用住房的退出机制是:经济适用住房不允许上市交易,不得出租,不得擅自出售,不得用于商业性经营、仓储等非居住性用途。如需出售,必须按照届时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由政府收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仍旧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也可用于廉租住房房源。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部门是房地产主管部门。
三十二、经济适用住房有无投资功能?
答:经济适用住房没有投资功能。因为经济适用住房不能上市交易,不能出租盈利,也不能擅自出售。如需出售,只能由政府按照届时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回购。经济适用住房也不能改变使用性质,不能开门店经营,不能用于商业性用途。可见,经济适用住房只能用于自住性住房消费,是一种消费性产品,不具备投资产品的任何特征,所以不能用于投资,没有投资功能。
三十三、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有何区别?
答:虽然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都是面向普通老百姓的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户型住房,但在供应对象、建设方式、供应方式、本质属性、使用性质上均有很大区别,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是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普通商品房的供应对象主要是非中低收入家庭和其他有购买能力的家庭。
2、经济适用住房一般由政府直接组织建设,也可以按照政府组织、企业市场运作的方式,实行项目法人招投标,择优选择符合条件的开发商建设。普通商品房则必须由市场运作方式建设。
3、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由政府依法依规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严格按“招拍挂”的有关规定,通过市场竞争的方式供应。
4、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中的有关规费可以依法减免。普通商品房建设和销售中的规费不能减免。
5、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由当地政府按不高于省政府核定的最高限价的方式定价。普通商品房的价格由开发商按市场的价值规律定价。
6、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按规定的程序,采取群众评议、社会监督、政府核准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普通商品房的供应对象为所有具有购房能力的家庭和人员。
7、经济适用住房为面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每个家庭和人员只能购买一套,享受一次优惠。普通商品住房为非政策性住房,具有购买能力的家庭和人员没有只购一套、只购一次的限制。
8、经济适用住房只能用于购买家庭和人员的自住性消费,不能改变使用性质出租或借给他人居住,也不能用于商业性经营、仓储等非居住性用途。普通商品住房则可以用于出租。
9、经济适用住房只具有居住消费功能,没有投资功能,不能进入房地产市场交易,如需出售,只能由政府按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收购。普通商品住房则具有居住消费和投资双重功能,可以进入房地产市场交易,实现升值。
三十四、县城也要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吗?主要政策要求是什么?
答:县城也要建经济适用住房,各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廉租住房制度的组织实施,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参照施行。
三十五、什么叫廉租住房?如何发展廉租住房?
答:廉租住房制度是政府采取住房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制度。发展廉租住房必须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按政府确定的廉租住房对象人数,确定所需廉租住房资金总额,并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资金。所筹资金不足的,差额由财政安排资金补足。
2、多渠道解决廉租住房房源,确保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最低收入家庭都能住上廉租住房。
3、建立和完善合理的准入退出机制,根据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情况的变化,对其资格、方式、额度及时进行调整。
4、随着政府财力的增长,适时调整享受廉租住房对象的准入标准,不断扩大覆盖面。
三十六、政府廉租住房资金由哪些部分组成?
答:政府廉租住房资金由下列几部分资金组成:1、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不低于5%的比例提取的资金;2、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3、社会捐赠用于廉租住房的资金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4、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十七、廉租住房房源由哪些部分组成?
答:廉租住房房源由下列部分组成:1、政府直管公房中可以用于廉租住房的部分;2、经济适用住房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廉租住房;3、收购一部分二手房用于廉租住房;4、收购一部分符合条件的空置商品房用于廉租住房;5、适当建设小部分廉租住房小区。
三十八、如何确定廉租住房供应对象的条件?
答:廉租住房供应对象的条件是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中的住房困难家庭。具体如下:
1、申请家庭是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2、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6平方米以下(有条件的设区市标准可适当放宽)的住房困难户;
3、申请家庭成员必须有当地城市户口;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5、各设区市廉租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标准。申请人应当向居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1、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救助证明或政府认定的有关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2、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证明;3、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4、地方政府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三十九、廉租住房能自行转租吗?
答:廉租住房不能自行转租。因为廉租住房是政府向符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的社会保障性的住房,政府实行了补贴,如果廉租房住户希望退出廉租住房,应由当地房地产行政部门收回所承租的廉租住房。
四十、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管理部门有哪些?
答:江西省建设厅负责江西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廉租住房制度的指导、协调工作;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管理部门是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与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民政、物价、监察、税务、工商行政等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协同配合,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居委会(社区)、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配合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做好对申报对象的调查、审核工作。
四十一、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发展廉租住房为什么要建立市长目标管理责任制?
答: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江西省委、省政府解决中低收入家庭和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重要举措,也是市县人民政府的工作职责。为了使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切实负起责任,加强领导,让符合条件、急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中低收入家庭买得起、住得上基本住房的工作落到实处,同时也便于江西省政府对各设区市政府为民办实事工作的考核,因此要把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实行设区市市长负责制,每年年初由江西省政府同各设区市政府签订责任书,年底组织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监察等有关部门进行考核,确保目标兑现,保质保量,公开公平公正,取信于民。
四十二、江西省政府与设区市政府签定责任书,主要是为落实哪些责任?
答:江西省把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实行设区市市长负责制,每年年初由江西省政府同各设区市政府签订责任书,年底组织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监察等有关部门进行考核。签订责任书,主要是为了使设区市政府切实落实以下几项责任:
1、严格控制当地商品住房开发总量。切实维护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保持房地产市场供求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促进当地房地产市场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2、明确落实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总量,落实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严格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严格限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合理确定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中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线,稳步扩大廉租住房覆盖面,逐步让符合条件、急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中低收入家庭买得起、住得上基本住房,最低收入家庭能够住上廉租住房,切实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3、切实完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购买、退出程序,严格审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各环节的监督,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在执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时不走样,不出偏差。
四十三、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还有哪些配套的实施细则?
答: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为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规范工作程序,明确技术标准,切实将人民群众高度关心、关注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好、管好,江西省还将出台以下配套措施:(1)经济适用住房规划、设计、建设及物业管理标准;(2)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3)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购买、退出程序指导意见;(4)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优惠政策和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扶持政策。
四十四、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发展廉租住房是否只搞一年?还是长期搞下去?
答: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大力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是一项长期的任务。积极推进江西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继续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让符合条件、急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中低收入家庭买得起、住得上基本住房,最低收入家庭能够住上廉租住房也是各级政府一项长期任务。可以说中低收入家庭和最低收入家庭在相当长的历史阶段都是客观存在的,只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划分的标准会有所调整,所占的比例会越来越少,但只要客观存在,政府就有责任关注他们并帮助弱势群众解决住房困难问题。因此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发展廉租住房会长期搞下去。(吴跃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