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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将在全省开展治理自行车被盗问题专项行动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03月01日   来源:辽宁日报

    记者2月28日从辽宁省公安厅获悉,为严厉打击盗窃自行车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按照国家公安部等六部门的统一部署,2007年3月至7月,省公安厅、省综治办、省建设厅等六部门将在全省范围内联合开展治理自行车被盗问题专项行动。

    据介绍,当前辽宁省自行车被盗问题同全国一样问题非常突出,已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关注、最直接的治安问题。主要表现一是数量多、涉及面广,发案数量占全部盗窃案件的1/3以上,近一半的城市普通居民家庭都有自行车被盗的经历,而且有相当一部分居民家庭被盗自行车在两辆以上。二是发案数量呈增多趋势,尤其是电动自行车被盗案件大幅上升。三是团伙犯罪特征明显。四是收销赃渠道畅通,自行车修理点、废品收购点和自行车黑市交易市场已成为收销赃的主要渠道。

    辽宁省公安厅要求,在专项行动中,各级公安机关要确定一批本地重点地区、重点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增强打击、整治工作的针对性。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重点打击盗窃自行车团伙、收销赃场点业主和发现窝赃而不报告的出租房主,重点整治存在自行车非法交易的旧货市场、废旧物收购站(点)以及收赃销赃窝赃的自行车维修点、出租房屋。要组织便衣力量设伏守候,及时发现并打击盗窃自行车违法犯罪活动。要通过串并案件、物建信息员等措施,获取深层次线索,打团伙、掏窝点。要结合开展公安派出所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加快建设被盗和盗窃自行车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系统,建立盗车人员“黑名单”制度,为打击查处提供依据。同时,各级公安机关要建立严格的自行车被盗案件登记制度,110报警指挥中心任务派出所必须认真受理群众报警,详细登记相关信息,并给群众出具报案回执。

    省公安厅有关负责人指出,此次专项行动将依法加大对盗车犯罪嫌疑人的打击力度。今后,凡盗窃电动自行车的,一律刑事拘留并依法处理。凡盗窃一辆普通自行车的,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一次盗窃两辆以上普通自行车或第二次盗窃自行车的,一律治安拘留;屡次盗窃自行车犯罪的,要依法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赵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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