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资涨不涨、涨多少再也不能单纯由老板说得算了!近日,辽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要推动所有具备条件的企业要依法、适时、有效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所谓工资集体协商,也称公司集体谈判,它是由雇主代表组织的一方同劳动者代表组织的一方,就劳动者的年度工资增长水平及其他工资福利问题进行平等协商、谈判,最后达成一致意见,就此签订专门的工资契约或集体合同,作为约定期限内签约双方处理工资分配的行为准则。
近年来,辽宁省各级工会组织为推进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平等协商工作,做了大量的探索和实践。而这次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的通知最大的突破是,明确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由“政府主导”。其中规定“要加强对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工会配合、各方协同、职工参与的工作格局”,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可从本地区实际出发,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规划和目标措施,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和安排,明确工作职责,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推进”。
《通知》明确指出,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目标是,推动所有具备条件的企业依法、适时、有效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对小型企业比较集中或同行业相对集中的,积极推行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区域性或行业性工资集体协议。已建工会的企业应当全面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未建工会的企业应当通过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进行覆盖。
《通知》还就职工如何与企业进行工资协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指出,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应参考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价位、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重点就职工工资增长问题进行集体协商;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应重点就职工工资支付保障、工资来源筹措、生活费发放标准等问题进行集体协商;实行计件、计时工资制的企业,应重点就劳动定额、计件工价、计时工资标准等问题进行集体协商。要通过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形式,有效覆盖小型企业。对县以下区域内行业集中度较高、产业特色鲜明的企业,可通过开展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确定行业劳动定额、计件工价、工资水平和分配形式等。依法签订的区域性或者行业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所辖企业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企业一级的集体合同中工资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区域性行业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
《通知》还指出,在推动工资集体协商的同时要构建三个机制,即工资分配共决机制、工资合理增长机制和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机制。(唐成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