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国土资源部门将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已颁发的土地证书进行彻底清查,对套印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证专用章”的土地证书一律停止使用。
自1988年以来,广西各地都开展了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向土地使用者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已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中,有一部分证书上套印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证专用章”,不便于各市、县人民政府统一有效地管理本辖区内的土地资源。
为此,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下发《通知》要求对套印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证专用章”的土地证书一律停止使用。各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已颁发的国有、集体土地证书进行一次彻底清查,对套印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证专用章”和自行印制及因错发误发的土地证书必须收回注销,统一限时换发为加盖市县人民政府印章及国土资源部印制的新版土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