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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职工工资不能企业一方决定 职工有权参与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09月22日   来源:河北日报

    企业职工工资标准,不能由企业一方说了算,企业职工也有权参与制订。根据9月21日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施行的《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像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等13方面涉及企业职工切身利益的内容,可采取集体协商的办法加以解决。

    条例规定,工资集体协商应当合法、公开、平等、协商一致、兼顾企业和职工双方利益,保障职工实际工资水平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相适应。工资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协商的内容包括: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支付办法、支付时间;年度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工资调整幅度和调整办法;津贴、补贴标准及资金等分配办法;学徒期、见习期、试用期的工资待遇;计件工资制企业的计件单价;病事假和妇女孕期、产期、哺乳期及各种有薪假期间的工资待遇;职工工资集体合同的起止时间;变更、解除职工工资集体合同的程序;职工工资集体合同的终止条件;职工工资集体合同的违约责任;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有关事项。

    为确保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的利益,条例规定,企业应当保证职工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必要的工作时间。职工协商代表因履行代表职责占用劳动时间的,其享受的工资、资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福利等待遇不变。职工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期间,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不得与职工协商代表解除劳动合同。(记者 刘常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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