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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规定:改善民生项目的用地可享受优惠的税额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11月14日   来源:福建日报

    从福建省地税局获悉,省政府不久前下发了《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改善民生项目的用地可享受优惠的税额。1988年省政府公布的《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与原《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相比,土地使用税税额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福州市、泉州市市区每平方米年税额为3元至25元;漳州市、莆田市、龙岩市、三明市、南平市、宁德市市区为3元至20元;县级市市区为2元至12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1元至8元。

    实施办法特别要求,对改善民生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及公用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项目用地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用地尤其是高新技术、环保等项目用地可以区别对待,从低确定适用的税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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