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日从福建省建设厅获悉,省政府近日发布《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要求2007年底前,所有市、县要全面启动廉租住房制度。设区城市要对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底前,所有县(市)要对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起,各市、县要将保障范围从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十一五”期末全省基本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农民工等其他城市困难群众的居住条件明显改善。
意见指出,要合理确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各市、县原则上应将人均收入在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两倍以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的家庭,纳入保障范围。
意见要求,各地要认真编制规划与计划。要以“十一五”为规划期,根据当地低收入家庭现状、住房保障需求、政府保障能力等因素,明确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总套数、总建筑面积和在商品房项目中的配建计划,以及发放租赁补贴的户数;明确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租赁补贴资金来源与资金总量。
《意见》还要求,要确保城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土地供应。“十一五”期间,市县建设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竣工面积应占商品住房竣工面积的8%-10%。编制和下达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应确保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地面积不低于各类住宅供地总面积的10%,经济比较好的市县,应适当提高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