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从以下六个方面加强和做好水政工作:
第一,坚持统筹兼顾,着力实现推进立法进度和提高立法质量的有机结合。要按照水法规体系规划的总体部署,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加强立法协调,特别要加快水利发展与改革急需立法项目的立法进程。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重点做好三个方面的立法工作:一是完善民生水利方面的法律制度,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利问题,保障和改善民生,如防汛抗旱、水库移民、农村水利、水电等方面的水法规。二是完善节约和保护水资源、保护和改善水环境方面的法律制度,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水和谐,如节水、水资源保护、地下水管理、水土保持等方面的水法规;三是完善水利社会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的水事秩序和法治环境,如河道管理、采砂管理、洪水影响评价等方面的水法规。
提高立法质量,要处理好六个方面的关系:一是正确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更加注重社会公平;二是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促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府与中介组织分开;三是正确处理加强管理和自律的关系,鼓励、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自我规范;四是正确处理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关系,在保护公共利益的同时,更加注重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五是正确处理政府权力和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的关系,更加注重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六是正确处理立足现实和改革创新的关系,使立法不断适应改革开放、经济社会发展和水利工作的需要。
提高立法质量,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把科学发展观始终贯穿于水利立法工作的全过程,不断完善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的工作机制。要进一步提高水利立法的透明度,完善公众参与机制、程序和方法,使立法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共同意愿。要高度重视调查研究,深入实际,掌握第一手资料,使立法更加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更利于解决实际问题。要探索建立水利立法的后评估制度,完善水法规实施情况的跟踪反馈机制,做好水法规的定期清理工作,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
第二,坚持公平正义,着力实现打击违法行为和保护合法权益的有机结合。公平正义、执法为民是水行政执法应当始终遵循的基本准则。要继续深化水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完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水行政执法体制。
要继续推进水利综合执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行政规费征收权,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努力提高执法效能。水利部将在去年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开展综合执法联系点工作。要严格遵守行政执法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监督权和救济权。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防止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完善行政执法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和监督行政权力的行使。水利部已经完成部机关及七个流域管理机构执法依据的梳理工作,即将向社会公布;还没有完成这项工作的地方要采取措施,加快工作进度。
要针对水行政执法薄弱的现状,在继续加强水利立法的同时,把水法规的实施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以贯彻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及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打击非法采砂、河道清障为重点,采取执法检查、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对重大水事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等措施,坚决打击水事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证水法规的有效实施。
第三,坚持标本兼治,着力实现预防水事矛盾和化解水事纠纷的有机结合。我国水旱灾害频繁,水资源问题十分复杂,因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所引发的地区之间、群体之间的矛盾纠纷时有发生,且大多数是由民生问题引发的。当前水事纠纷呈现出涉及面广、利益矛盾复杂、调处难度大、影响深的特点,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水利发展的不和谐因素。我们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水事纠纷调处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复杂性和艰巨性,把依法妥善调处水事纠纷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切实抓紧抓实抓好。
要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调处相结合”的工作方针,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水事纠纷调处机制。把编制水事矛盾焦点地区水利规划、建立稳定的水事纠纷调处工程建设投资渠道、建立和落实水事纠纷调处责任制、加强水事纠纷排查作为主要工作措施,力争把水事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要完善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的协作机制,大力开展平安边界建设。要加强对已发生水事纠纷的协调力度,落实措施,加强协调,尽快解决。当前,尤其要加强和做好北京周边地区省际水事纠纷的调处工作,为北京奥运会的成功举办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坚持改革创新,着力实现基础性理论研究和应用性政策研究的有机结合。要增强战略思维,拓展视野,以扎实的理论、丰富的信息和科学的方法为基础,始终站在水利发展与改革的前沿,既要关注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长期性问题,潜心开展基础性理论研究,又要着眼于解决当前水利发展与改革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开展应用性政策研究,抓紧出台关于加快水利发展与改革的相关政策,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正确决策和科学管理提供切实可行的政策建议。
要加强政策研究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使研究成果及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为政策制定和立法工作服务,为水利发展与改革服务,促进水利行业制度创新、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要加强政策研究的归口管理和项目管理,制定和实施政策研究规划和年度计划,逐步建立水利政策研究成果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成果共享。
第五,坚持监督制约,着力实现规范行政行为和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机结合。要按照依法行政和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规范水利行政行为,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要依法履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能,切实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
要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凡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决策,凡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都要认真听取社会各界和专家学者的意见,逐步建立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听证制度和跟踪反馈制度,保证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要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减少和规范水利行政审批,加强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审批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被审批单位和个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的监督管理,力求在规范审批行为、创新审批方式、完善审批制度、建立长效机制等方面不断取得新的进展。要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促进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畅通渠道,严格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坚决纠正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确保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坚持法治理念,着力实现法制教育和法治实践的有机结合。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对于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和提高法律素质、促进依法治水具有重大作用。水利法制宣传教育要适应党和国家工作大局,适应全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知识的现实需求,以水法规为重点,紧密结合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新进展和新成果,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弘扬法治精神。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水利法律知识年度考试考核制度、法律顾问咨询制度等各项普法工作制度,实现普法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要以“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全国法制宣传日”集中宣传为重点,坚持集中宣传与经常宣传相结合,创新方式方法,注重宣传实效,扎实推进“五五”普法工作。通过深入扎实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进一步提高水法制意识,进一步增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把水法律法规转化为全体人民的实际行动,努力营造有利于水利又好又快发展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