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政府印发了《重庆市对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从即日起,曾在该市城镇单位工作过,具有重庆市城镇户口,且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职工也可以办理养老保险了。
《意见》要求,参保者除了具备重庆市城镇户口外,还必须具备如下三个条件: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在1996年1月1日前,与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2005年12月31日前,累计工作时间达到10年以上;2005年12月31日及以前,男年满60周岁以上,女年满50周岁以上。 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超龄职工,即日起可前往其最后一个城镇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办理养老保险登记和缴费等手续。参保职工的资质经登记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确认,且符合相关规定的超龄职工,应按如下标准,一次性缴纳参保保费。
《意见》规定,2007年12月31日,年满75周岁以上的超龄职工,按照每人10000元标准缴纳保费;75周岁以下的超龄职工,则在10000元基础上,再按其与75周岁每相差1年,增加1200元的标准缴纳。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超龄职工养老保险,只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参保职工在完清以上规定费用后,从2008年1月起,由登记地社保局按我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核发每月养老金。
同时,对于符合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待遇的参保者,按规定计发高龄养老金。
超龄职工在按月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登记地社会保险局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金,并按规定支付死亡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个人缴纳的统筹基金,若仍有余额的,将退还给参保人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符合条件的超龄职工,应在明年6月30日前,完成登记和缴费,逾期不再办理。
《意见》同时规定,超龄职工如果享受了“未参保城镇职工生活补贴”,这次又参加了超龄职工养老保险,则在其领取养老金当月起,停止享受生活补贴。市和区县(自治县)财政由此节省发放生活费的资金,必须通过预算安排,全部作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