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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已全部纳入国家试点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05月02日   来源:青海日报

    记者从青海省政府4月30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经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际联席会议批准,青海省6州1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已于2008年2月全部纳入国家试点范围。至此,青海省43个统筹地区全部城镇都纳入了国家试点范围。

    根据国务院决定,从今年起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4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0元,地方财政承担20元,允许财政困难地区分2年到位。经省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今年青海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1年到位,并在原来补助的基础上再提高40元,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20元,所需资金由省、州(地、市)、县(区)财政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后,青海省城镇居民参保人员的筹资标准由160元提高到200元,增加的40元补助资金全部用于提高筹资标准并计入统筹基金。为维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个人缴费水平、住院补助水平、起付线、封顶线、门诊医疗补助水平暂维持不变。

    此次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并且一年到位,是在青海省财政还比较紧张的情况下进行的,这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关注民生、执政为民的理念。省政府还规定,对劳动年龄人口要通过促进其就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解决其医疗保险问题,就业确有困难的,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关闭破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考虑到青海省农民工由于务工季节性很强,且大多数已参加了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暂不重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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