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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7月起二甲醚按13%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06月27日   来源:质检总局网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二甲醚的推广使用,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二甲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7月1日起,二甲醚按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本通知所称二甲醚,是指化学分子式为CH3OCH3,常温常压下为具有轻微醚香味,易燃、无毒、无腐蚀性的气体。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八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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