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长罗志军近日签署省政府令,颁布《江苏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这意味着江苏省对政府依法行政考核正式纳入政绩综合考评体系。据悉,用省政府规章对依法行政考核进行规范,在我国尚属首次。
《办法》明确指出,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都是被考核对象。依法行政考核应当纳入政府、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实绩考核指标体系。依法行政考核结果与奖励惩处、干部任免挂钩。对考核中发现有严重违法行政行为的,考核机关启动行政问责程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防范化解社会矛盾被列入依法行政考核范围。依法行政考核的内容包括:依法履行职责、科学民主决策、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强化行政监督、防范化解社会矛盾、落实推进依法行政保障措施等。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基本要求包括“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完善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程序、人民调解制度及信访制度”等。
《办法》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合格(含合格)以上等次:拒不执行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政策、省政府规定,引发恶性事件或重特大安全、环境等事故的;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政策、省政府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引发在全省造成恶劣影响的事件的:因失职、渎职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或引发恶性事件的。
记者注意到,《办法》要求依法行政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群众评议与专业部门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由群众和社会各界参与的外部评议占20%。(衡晓春 沈峥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