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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镇老年人参保缴费期限延至2009年1月底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12月30日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

    城镇老年居民门诊医疗费报销、灵活就业人员门诊医疗费报销、退休人员医疗待遇与单位缴费脱钩等三项惠民政策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12月29日,市劳保局对这三项医疗保险措施进行了详细解读。

    城镇老年居民门诊医疗费报销

    参保缴费时间延至2009年1月底

    为保证更多城镇居民老年人获益,2009年度参保缴费时间较往年延长两个月,截止到2009年1月底。按照规定,参加“一老”大病医疗保险且连续参保缴费一年以上的城镇老年人,均可享受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2009年新参保的城镇居民老年人也将被视为连续缴费,可于当年享受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但选择性参保的老年人当年只能享受住院和门诊特殊病报销待遇。 

    强制实行社区首诊制

    要享受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参保人员必须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首诊。2009年参保人员将按规定自行选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疑难重症患者或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能满足其基本治疗需求时,参保人员方可转诊至本人选定的定点医院就医。

    参保个人缴费仍为300元

    新的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由原1400元增至1800元,其中财政补助增加400元,个人缴费仍维持以前的300元,既解决住院和门诊特殊病,又解决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在没有实施划卡结算之前,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在参保地社保所报销。报销起付标准为200元,标准以上费用由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每年最高报销金额为500元。

    灵活就业人员门诊医疗费报销

    报销标准与在职职工看齐

    此前,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是上一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9%。2009年1月起,在不增加个人缴费的情况下,灵活就业人员门诊医疗费报销范围和标准将与在职职工看齐。报销起付标准为1800元,标准以上费用在医院报销比例为50%,社区就诊报销比例为70%。

    门诊报销每月10日前办理

    鉴于当前门诊医疗费用报销需要手工结算,市劳保局提醒广大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于每月10日前在个人存档的职介中心、人才中心和街道社保所办理报销。据悉,2009年北京将全面推行持卡就医、及时报销措施。

    退休人员医疗待遇与单位缴费脱钩

    2009年1月起,凡是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与单位缴费脱钩,可及时报销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受单位管理的退休人员如因企业关闭破产或经营困难而不能享受医疗费报销待遇,其门诊和住院医疗费可报销,因单位欠缴医疗保险费造成个人垫付的医疗费用,也可报销。医疗费用的发生时间截止到2008年12月31日。

    对于已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在其社会化管理之前由于原单位欠缴医疗保险费造成个人垫付的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有关规定给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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