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25日,广东省长黄华华主持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广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
《规定》明确,凡符合国家《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农村五保供养,是指在吃、穿、住、医、葬方面为符合条件的农村困难群众提供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供养形式实行集中和分散供养,由供养对象自愿选择。《规定》还明确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责和法律责任,明确了供养经费来源,要求将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供捐助和服务。
会议强调,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是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措施,是建设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各地要按《规定》要求,认真抓好落实,使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该《规定》将经进一步修改后,由省政府颁布实施。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