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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将4-甲基甲卡西酮列入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0年08月05日   来源:食品药品监管局网站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决定将4-甲基甲卡西酮(mephedrone)列入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包括4-甲基甲卡西酮及其可能存在的盐、化学异构体、酯和醚。自公告施行之日起,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4-甲基甲卡西酮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和进出口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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