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决定将4-甲基甲卡西酮(mephedrone)列入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包括4-甲基甲卡西酮及其可能存在的盐、化学异构体、酯和醚。自公告施行之日起,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4-甲基甲卡西酮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和进出口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