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从省老龄办获悉,继2003年辽宁省对9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普遍发放高龄津贴之后,经省政府批准,省民政厅等部门近日联合签发《关于对80至89周岁低收入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的通知》,在全省范围内对80至89周岁低收入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凡户籍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年龄在80至89周岁的城乡低收入老年人(城乡低保对象和低保边缘对象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可领取不少于50元的高龄津贴(不计算家庭收入之中)。具体发放标准由各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如各地现行高龄津贴政策执行范围和发放标准大于和高于本次通知确定的范围和标准的,仍按原政策执行。《通知》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此基础上适当扩大发放范围,提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