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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儿童福利领域慈善行为导向机制意见"发布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4年02月14日 14时20分   来源:民政部网站

    为推动慈善事业更好地服务于困境儿童,充分发挥慈善资源在建设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方面的作用,民政部日前发布了《民政部关于建立儿童福利领域慈善行为导向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近年来,我国相继建立了孤儿国家保障制度、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制度,不断加快由补缺型儿童福利制度向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的转变。但儿童福利制度的覆盖范围、保障标准、服务内容离人民群众的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需要社会力量的积极参与和大力支持。同时,以慈善组织、爱心企业和志愿者为代表的社会力量在儿童福利领域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慈善活动,对政府的儿童福利工作形成了有益补充。但由于缺乏明确的引导机制,这些活动具有较强的自发性色彩。在这些背景下,《意见》要求各级民政部门抓紧建立儿童福利领域慈善行为导向机制,更好地保障和服务广大儿童。

    《意见》明确了建立儿童福利领域慈善行为导向机制的总体思路,强调坚持“自觉自愿、注重引导”、“明确主体、公平开放”、“统筹安排、科学调配”的基本原则,逐步实现社会力量和政府力量在儿童福利领域的对象互补、项目互补、实现方式互补,鼓励社会力量积极探索对未纳入制度保障的困境儿童的救助和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在政府解决共性和普遍问题的基础上提供个性化、差异化、有针对性的救助和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在进行经济援助的同时更加侧重于提供服务。

    《意见》指出,建立儿童福利领域慈善行为导向机制从六个方面入手、逐步推进,包括引导社会力量确定服务对象、指导社会力量界定工作内容、鼓励社会力量从事医疗救助、协助社会力量争取资源支持、将有关工作经验及时提升为政策法规、做好信息公开和宣传表彰工作。在服务对象确定方面,《意见》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全面掌握各类困境儿童群体的基本状况,帮助各类慈善力量锁定帮扶的目标群体及具体帮扶对象,避免不必要的交叉救助和重复救助;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引导社会力量特别是慈善组织,积极探索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儿童、患大病重病儿童、患罕见病儿童、流浪儿童、流动儿童、留守儿童、贫困家庭儿童的救助和服务。在现阶段,《意见》要求各级民政部门重点引导社会力量围绕儿童大病医疗救助开展活动,做好基本医疗保险、政府医疗救助与慈善救助间的衔接,推动资助型项目形成“医疗救治——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府医疗救助——慈善组织救助”的良性流程。在资源分配方面,《意见》要求各级民政部门秉承儿童优先原则,将一定比例购买服务的资金投向儿童福利领域项目,并通过彩票公益金设立示范性项目。

    《意见》提出了建立儿童福利领域慈善行为导向机制的四项工作要求。一是定位明确,坚持政府是保障儿童福利需求的责任主体,各类社会力量开展的活动是对政府工作的必要和有益补充,禁止将民政部门必须履行的职能和任务转嫁给慈善组织。二是有效衔接,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建立各类困境儿童的档案,掌握本地儿童福利领域慈善组织和慈善项目的情况,实现供需两方面信息的无缝对接。三是精细化指导,民政部将组织有关学术机构和慈善组织,根据不同困境儿童群体的特点,编写社会力量参与儿童福利的工作指导手册,鼓励各地民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编写更为具体的工作指南。四是加强监管,要求各级民政部门把好社会力量进入儿童福利领域的入口关,确保其发挥积极作用,严格防范借儿童慈善活动非法牟利或从事违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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