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下一步的工作安排
一段时间以来,社会各界非常关心清理纠正工作的进展情况。媒体上有很多言论,希望我们不论遇到多少困难都坚持一抓到底,希望这项工作不要“走过场”,成为“一阵风”。这说明,中央部署这项工作抓得准、得民心。继续扎实深入地做好有关工作,确保清理纠正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果,既是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心愿。为了巩固和扩大已经取得的成果,下一步我们将着力抓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登记申报情况的核实和处理工作。一是组织各地抓紧完成登记申报情况的核实工作。特别是要查清投资入股人员撤资情况,防止出现弄虚作假、“明撤暗持”问题。二是明确有关政策界限。早在1984年,党中央、国务院就作出《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此后又多次就此问题作了纪律规定。近几年,随着形势的变化,出现了一些需要研究解决的政策性问题。比如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是因继承关系在企业持有股份的,有的是在精减机构时被鼓励留职停薪、领办企业的,有的是在国有企业解困或者股份制改造时期被要求带头入股的,对这些人的处理要体现实是求事、客观公正的原则和要求。我们已经对前一段清理纠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作了分类和梳理,下一步,四委(部、局)政策法规部门将抓紧进行研究,明确政策界限,妥善解决这些实际问题。
(二)进一步加大督查工作力度。四委(部、局)将组织联合督查组,根据各地上报的情况和掌握的举报线索,深入到问题比较突出的地方进行督查,解决好工作发展不平衡的问题。特别是对煤矿比较集中但却无人申报的地方,认真检查其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情况,看其宣传动员是否到位,工作措施是否落实,对群众举报的线索是否组织了核查。对措施不力的,要督促整改;对工作走过场的,要责成“补课”;对“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变通应付、敷衍塞责的,要追究有关地方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督查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不仅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还将责成有关地方和部门举一反三,对清理纠正工作进行“回头看”,提出整改措施并按期落实。
(三)查处一批未按规定登记申报的典型。这是清理纠正工作不走过场的重要措施和保证。目前,各地都梳理了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在煤矿投资入股但没有申报或者没有如实申报的举报线索,正在组织核查;四委(部、局)在督查中也掌握了不少情况。各地纪检监察机关将在有关部门的协助配合下,集中时间和力量,查处一批违反规定的典型。对逾期未登记申报的,私自将股份转予他人或私下退股的,采取各种形式继续持有股份的,以及通过“干股”形式参股的,一经查实,一律就地免职,并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探索建立长效机制。预防和治理煤矿生产领域中的违纪违法问题,情况非常复杂,需要综合治理,建立长效机制。中央纪委、监察部、国资委、安全监管总局将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一是抓紧制定严肃查处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关规定。重申和明确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对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甚至权钱交易、官商勾结的,要强化责任追究。二是继续加大防治煤矿生产领域腐败问题的工作力度。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总体要求,把禁止投资入股煤矿作为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重要内容,继续扎实认真地抓好落实;加大对煤矿生产领域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同时要加强制度建设。抓住证照发放、工商登记等环节,进一步健全制度,严格把关和监督。及时组织研究国有煤矿改制、矿产资源整合、股份制改造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出台政策规定,规范行政行为或经营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腐败问题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