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1日召开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新闻发布会上,建设部表示,新修订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1991年9月3日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同时废止。
注重研究住房需求
即将施行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特别强调的一项内容就是:城市中心城区规划,应研究住房需求,确定住房政策、建设标准和居住用地布局;重点确定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住房等满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的居住用地布局及标准。
“规划的浪费是最大的浪费”。面对我国城镇化和城镇建设全面加快的形势,为从规划“龙头”上减少城市建设的投资失误和“破坏性建设”,《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同时要求各地政府在编制城市规划时,按照一般期限为20年的要求进行城市规划编制,在规划编制中确定城市性质、职能和发展目标,提出市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综合目标和保护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预测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确定各城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空间布局方案和建设标准;原则确定市域交通发展策略。确定综合防灾与公共安全保障体系,提出防洪、消防、人防、抗震、地质灾害防护等规划原则和建设方针。提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原则和建设方针。确定空间发展时序,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政策建议。
突出“强制”原则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还特别要求各级城市政府在进行规划编制时,对涉及城市发展长期保障的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区域协调发展、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等方面的内容,应确定为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内容。并以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以及其他法定规划为依据,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研究城市定位和发展战略,按照人口与产业、就业岗位的协调发展要求,控制人口规模、提高人口素质,按照有效配置公共资源、改善人居环境的要求,充分发挥中心城市的区域辐射和带动作用,合理确定城乡空间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记者 谢然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