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2008年底,在甘肃省各城镇就业的农民工都将有望纳入医疗保险范畴———为有效解决农民工看病难的问题,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在日前出台的《2006年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扩面指标》中,作出了许多有利于农民工灵活参保的规定。
新的规定包括: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可实行低标准准入、渐进式过渡的办法,确定不同的保障层次和资金筹集标准,并可适时调整费率;农民工住院或大病医疗保险的保险费,主要由用人单位缴纳;农民工可以采取不同方式参加医疗保险;已参加统账结合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本人意愿,给予保留医疗保险关系或者随同转移个人账户、接续医疗保险关系。
劳动保障部门表示,到2008年底将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基本纳入医疗保险制度范围,重点解决农民工务工期间的住院或大病医疗费用,并形成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正常的运转机制。(记者康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