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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规定未签合同职工也可获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8月8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福州8月8日专电(记者 李慧颖)福建省出台新规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今后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若因企业有违反劳动法行为而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企业应按事实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8日出台《福建省开展企业劳动合同三年行动方案》,对规范企业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和企业合法权益,建立推行劳动合同长效机制提出具体实施措施。

    据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介绍,该方案将全面落实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制度,今后福建省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如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企业应按事实劳动关系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若因企业有恶意拖欠工资等违反劳动法行为,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企业也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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