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江苏省气象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明确规定:气象灾害防御由县级以上气象部门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实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地方财政预算。
除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作出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外,还明确规定:未按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必要措施、履行有关职责的;因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和徇私舞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都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 郑晋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