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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对违反气象灾害条例者将罚款和追究刑事责任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8月31日   来源:光明日报

    据江苏省气象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明确规定:气象灾害防御由县级以上气象部门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实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地方财政预算。

    除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作出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外,还明确规定:未按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必要措施、履行有关职责的;因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和徇私舞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都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 郑晋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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