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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执行费用收费标准和根据应向社会公开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01月01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1月1日电(记者田雨)自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应当向社会公开执行费用的收费标准和根据,公开执行费减、缓、免交的基本条件和程序。

    这一《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要求了解案件执行进展情况的,执行人员应当如实告知。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调查后,应当及时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对依职权调查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状况,应当主动告知申请执行人。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对案件中止执行的,应当制作裁定书并送达当事人。裁定书应当说明中止执行的理由,并明确援引相应的法律依据。对已经中止执行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中止执行案件的管理制度、申请恢复执行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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