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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建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正在进行新的全面创新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01月18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无锡1月18日电(记者 田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18日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指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正在进行新的全面创新。

    曹建明介绍,随着建设创新型国家战略的实施和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我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正在紧锣密鼓地制订并有望在近期出台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已审议批准我国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两个互联网国际条约;专利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基本法律正在进行再次修订;反垄断法、商业秘密保护法、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条例等与知识产权关系密切的法律、法规的制定,都已经提上了重要议事日程。

    “所有这些,都预示着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正在进行新的全面创新。”曹建明说。

    他并指出,随着新制度的逐步确立和完善,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将在新的制度平台上发挥新的职能,要迎接新挑战,适应新要求,学习新法律,研究新问题,使知识产权司法能力达到新水准,司法水平达到新高度。

最高法院:知产审判中对经济确有困难知识分子要减免诉讼费

    新华社无锡1月18日电(记者 田雨)记者18日从正在江苏无锡召开的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在知识产权审判活动中要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对经济确有困难的知识分子和特困、濒临破产企业,减免诉讼费。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这个会议上强调,要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际,认真贯彻司法为民宗旨,切实采取便民利民护民诉讼措施,做到公正而不冷漠,高效而不草率。

    他进一步要求各级法院要加强诉讼指导和释明,通过编制知识产权诉讼指南、坚持公开审判制度、全面实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实施诉讼风险提示制度、探索当事人举证指导制度、认真行使法官释明权等措施,建立健全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工作机制,增进当事人参与诉讼的能力。

    曹建明同时提出,要努力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在安排诉讼活动时,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可能地降低当事人的讼累。 

中国最高法院出台18件司法解释 完善知产司法保护标准适应入世需要

    新华社无锡1月18日电(记者 田雨)为适应入世和审判工作的需要,中国最高法院从2001年以来共制定和修订了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计算机网络域名、知识产权犯罪、诉前临时措施、知识产权财产保全、案件管辖和审理分工等方面的知识产权司法解释18件。

    这是中国最高法院副院长曹建明18日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通报的情况。

    此外,中国最高法院还通过各类批复等指导性文件明确了确认不侵权诉讼和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受理、管辖争议解决、专利侵权案件中止诉讼与侵权判定中的多余指定、商标近似和正当使用、驰名商标备案等问题,依法明确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司法原则和标准,及时解决了一些较为突出的法律适用问题,完善了知识产权诉讼制度。

    另据了解,根据知识产权保护的新形势和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发展的新要求,中国适时扩大管辖法院范围,改进审判工作机制,增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活力。

    目前,中国具有专利、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管辖权的中级法院分别为62个、38个和43个,同时根据工作需要批准了17个基层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布局比较合理,审判力量明显壮大。

    最高法院强调贯彻知产侵权损害全面赔偿原则 降低维权成本加大侵权成本

    新华社无锡1月18日电(记者田雨)记者18日从正在江苏无锡召开的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切实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力度,进一步贯彻全面赔偿原则,降低诉讼维权成本、加大侵权成本。

    “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让权利人的损失得以全面弥补,合理的维权成本得到完全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这个会议上表示。

    据介绍,过去5年间,人民法院贯彻知识产权侵权损害的全面赔偿原则,依法加大判赔力度,裁判确定的赔偿数额不断提高,并在一些案件中依法适用了最高法定赔偿额。

    此外,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专利法执法检查报告明确要求,建立更加有利于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侵权赔偿制度。

    曹建明强调,各级法院要按照这一要求,综合运用各种措施,严格依法制裁侵权行为,切实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

    曹建明指出,要用好损害赔偿确定规则,尽量避免简单地适用法定赔偿方法。他并进一步提出具体意见:

    要依法适当减轻权利人的赔偿举证责任,对于能够证明侵权产品数量或因侵权行为导致的权利人产品销售减少数量的,尽可能通过确定合理利润率来计算赔偿额。

    对于难以证明侵权受损或侵权获利的具体数额,但有证据证明前述数额明显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的,不适用法定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应当综合全案的证据情况,在50万元以上合理确定赔偿额。

    在依据法定赔偿方法确定赔偿责任或依据其他方法确定赔偿责任需要酌定具体计算因素时,可以考虑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故意侵权和假冒、盗版等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除依法判决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可视具体情况依法予以民事制裁,使侵权人依法受到严厉的惩处。”曹建明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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