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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建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正在进行新的全面创新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01月18日   来源:新华社

构成作品的音乐电视:词曲作者对营业性播放行为可直接向使用人主张权利

    新华社无锡1月18日电(记者 田雨)“对于音乐电视的法律属性,应当根据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的界定标准进行区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18日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表示。

    曹建明说,近几年涉及音乐电视著作权的诉讼纠纷较多,有关方面对于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曾经存在分歧。最高法院明确:有独创性的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没有独创性的属于录音录像制品。

    曹建明说,音乐电视的消费特点是以使用音乐(词曲)为主、欣赏画面为辅,与一般电影作品不同,词曲的地位较突出,而且制片人通常也不是一次性买断词曲作者的全部权利。

    “因此,对于构成作品的音乐电视,除非有特别约定,词曲作者对于营业性播放行为仍可以直接向使用人主张权利。”曹建明说。

    曹建明指出,当前各地法院对于这类案件中损害赔偿额的确定仍有一定的差异,有些属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造成的,有些属于认识问题。

    他表示,损害赔偿额的确定应全面考虑各种考量因素,并要考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制定的有关收费标准,酌定合理的赔偿额。

    “总的精神是赔偿额的确定要适度,同一时期各地差异不宜过于悬殊。”曹建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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