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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案件协查通报暂行规定》公示征求意见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03月15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3月15日电(记者吕诺)为加大食品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力度,卫生部起草《食品卫生案件协查通报暂行规定》,建立省际间食品卫生案件协查工作规范。暂行规定15日起在卫生部网站公示,广泛征求意见。

    暂行规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的。其征求意见稿提出,食品卫生案件协查通报的内容包括本省企业生产的不合格产品在外省销售的;本省销售的不合格产品其生产企业在省外的;本省在查处食品卫生案件过程中需要相关省份协助调查相关证据等情况。

    征求意见稿提出,卫生部负责统一领导全国食品卫生案件协查通报工作,定期收集、整理、考核各省食品卫生案件协查工作情况,对跨省的食品卫生重大案件进行督办和督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食品卫生案件协查通报工作的组织领导及与协查通报相关的案件处理工作。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具体承担食品卫生案件协查通报的提出及调查工作。

    协查通报以加盖本单位公章的《食品卫生案件协查通报告知书》和《食品卫生案件协查通报答复书》的固定格式提出或答复,并同时提供相关调查取证资料,答复时间一般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可以通过邮件快递、专线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较快的方式沟通情况。

    据介绍,近年频繁发生的劣质大米事件、“苏丹红”事件、 “大头婴儿”事件等食品安全恶性事件,均具有影响面广、跨多个省查处的特点。卫生监督机构作为食品卫生监督的主要部门之一,迫切需要建立省与省之间卫生监督机构卫生案件信息协查的工作制度,有效打击跨省卫生违法案件。目前,有的违法企业利用省际间卫生监督机构信息交流不畅的空子,专门跨省销售违法产品,甚至随意标注生产地址,在执法部门沟通案情的时间里趁机逃离或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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