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4月24日电(记者李亚杰、徐松)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进行第三次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规定,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
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因防治污染搬迁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在审议中,有些意见认为,除上述情形之外,企业由于转产、技术进步、产业升级等原因也会使企业对劳动者的需求发生变化,也应允许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财经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研究,建议规定“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
七大原因催生城乡规划立法
新华社北京4月24日电(记者 田雨 周玮)旨在统筹城乡规划管理的城乡规划法草案24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建设部部长汪光焘表示,七大原因催生城乡规划立法。
汪光焘24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就草案作说明时指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规划管理工作遇到了一些新的问题。
——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上的规划管理制度,以及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的规划制定与实施模式,已经不适应现实需要;
——一些地方在城市建设中脱离实际,不顾环境资源承载力和经济条件,擅自变更规划,批准开发建设,盲目扩大城市建设规模,贪大求洋,急功近利,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
——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需要提高,有的地方在制定规划和实施规划过程中缺乏充分的专家论证和广泛的社会参与;
——乡村规划管理非常薄弱,现有的一些规划未能体现农村特点,难以满足农民生产和生活需要,农村无序建设和浪费土地严重;
——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环渤海等地区飞速发展的密集城市群迫切需要统筹协调,避免造成基础设施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投资体制的改革,现行规划实施制度需要作相应调整;
——城乡规划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出现一些新特点,需要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严格追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的违法责任,并对违章建筑的处理作出规定。
这些问题正是最高立法机关着手制定一部规范城乡一体规划的法律的深层次原因。
据汪光焘介绍,城乡规划法草案将统筹城乡建设和发展,确立科学的规划体系和严格的规划实施制度,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等关系,促进合理布局,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体现特色,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在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统筹协调和综合调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