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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草案:企业转产等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04月24日   来源:新华社

    制定城乡规划须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新华社北京4月24日电(记者 周玮 田雨)24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城乡规划法草案明确,规划制定要充分听取公众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健全专家咨询制度。

    为了保证规划编制过程中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草案明确了规划制定的程序,要求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将规划予以公告,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将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作为城乡规划报送审批的必备材料。

    草案规定,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城乡规划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政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

    草案还明确,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请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     

    城乡规划不得因地方领导人变更而变更

    新华社北京4月24日电(田雨 孔任远)为严防政府某些领导人或者建设单位随意变更规划,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城乡规划法草案,要求城乡规划经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予以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查阅已经公布的城乡规划。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24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就草案作说明时指出,城乡规划的严肃性体现在已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必须得到严格遵守和执行,避免一些地方政府及其领导人违反法定程序,随意干预和变更规划。

    为此,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批准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作出了五方面具体规定:

    一是要求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当地的总体规划,并根据当地的总体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

    二是控制频繁修改城乡规划。城乡规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修改,特别是不能因为地方领导人的变更而变更,更不能因为个别领导人的意见而擅自修改,并明确了修改城乡规划的条件。

    三是明确规划修改的审批程序。涉及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先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并将修改后的规划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四是规范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发放。明确了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情形和环节;同时,考虑到规划许可制度与投资体制改革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相衔接,对建设工程的种类和管理环节作了区分,并且按照既要保证规划实施,又要规范行政权力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了有关规划许可的条件和程序。

    五是强化监督检查措施。为了保障城乡规划的落实,草案专设了监督检查一章,强化了对规划的权力机关监督、公众监督、上级机关监督,以及各项监督检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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