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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扬:要保证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沿着正确道路前进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11月23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11月23日电(记者邹声文、田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23日在全国法院司法改革工作会议上强调,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要紧紧围绕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这一总体目标展开,保证改革沿着正确的道路前进。

    肖扬指出,遵循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这一总体目标,人民法院可以从三个方面积极构建和谋划。一是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如果裁判不公,人们非但不能形成对司法的信仰和遵从,反而会产生对抗和抵触。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必须由廉洁、清正的司法队伍来保证。二是高效,既要讲效率,也要讲效益。不但要看审结了多少案件,而且要看化解了多少矛盾纠纷;不但要看裁判结果是否公正,而且要看裁判是否得到了执行。如果效率低下,就会使公正的效果大打折扣,会使当事人在漫长的等待中失去信心;如果裁判不能得到执行,司法权威也就会受到破坏。三是权威,通过严格的司法程序、规范的司法行为向当事人和全社会展示威望、展示公信力。

    肖扬说:“总之,公正是看得见的公正,高效是能感受的高效,权威是被认同的权威。”其中公正是核心,高效是要求,权威是保证。三者是一个有机整体。司法失去公正,高效就没有意义,权威难以树立;司法不讲效率,案件久拖不决,公正就会大打折扣,权威也难以树立;司法没有权威,即使办理的案件再多,也不能起到有效化解矛盾、定纷止争的作用。只有法律被公正、高效地适用,裁判结果被不折不扣地执行,司法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自觉拥护和一体遵从,才能真正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

    “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大发展、大变革,必然要求司法制度的大发展、大变革,而这种大发展、大变革并不是当然、自发地发生的。”肖扬说,人民法院必须站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战略高度,通过深化司法改革,充分发挥司法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的最终途径的作用,及时处理人民群众表达的利益诉求,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坚决制裁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的安定有序,最大限度实现公平和正义。 

    最高法院全面部署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新局

    新华社北京11月23日电(记者邹声文、田雨)最高人民法院23日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等4个方面,对进一步深化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进行全面部署。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23日在全国法院司法改革工作会议上,提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基本任务:紧紧围绕党的十七大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部署,把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作为改革决策的根本依据,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司法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完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管理制度和保障制度,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肖扬指出,这一基本任务可以分解为4个方面:

    ——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解决好法院系统内部权力结构问题。合理界定司法职权,实现司法职权相互制约监督的最佳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是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的根本要求。要进一步优化人民法院内部审判机构、管理机构之间的分工,理顺不同审级法院的相互关系,科学划分上下级法院的工作职能,推动建立分工合理、职责明确的新型司法体系。要从立案到审判、到执行的不同环节,建立以审判权为中心的管理体制,形成配置科学、运行顺畅、公开透明的司法工作机制。

    ——加强保障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制度建设,解决好法院如何公正司法的问题。要坚持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预审判的宪法原则,确保法院和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地审理案件。要积极探索能够有效抵御各种干预的司法体制机制建设,防止和避免对司法活动的不良影响。继续探索行政案件管辖制度改革,避免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抓住落实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案的契机,全面贯彻执行民事审判监督制度和执行制度,建立完善的诉讼程序运行机制,逐步提升司法的公信度。

    ——完善制约监督机制,解决好法院如何运转和管理的问题。要建立审判权与监督权符合司法活动规律、科学合理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进一步增强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健全相关制度,最大程度地发挥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功能。禁止就个案的定罪、量刑事实和证据向上级法院请示,保证下级法院的审级独立和二审的审级监督功能。建立统一的审判质量效率评估体系,建立健全法官惩戒机制。加强审判监督、纪律监督,促进司法监督的科学化和法治化。进一步规范舆论监督,处理好舆论监督与依法独立审判的平衡关系。

    ——建设高素质的法官队伍,规范法官行为,解决好法官的组织配置和司法作风问题。要加快建立法官员额制度,积极推行法官助理制度,深入推进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完善有利于各类人员各尽其能的管理体系,形成身份明确、职责清晰、管理严格、配置合理的人事体制格局。要切实解决法官编制紧张、待遇偏低、人才流失、断层现象严重等困扰法院发展的难点问题。要针对法官在立案、审判、执行等不同环节,以及交友、娱乐等业外行为,进一步完善法官职业行为规范。

    肖扬表示,实现上述改革任务,各级人民法院必须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立足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立足于解放思想开拓进取,立足于当前又谋划长远,立足于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

人民法院10年司法改革取得12项突破性进展

    新华社北京11月23日电(记者田雨、邹声文)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23日在全国法院司法改革工作会议上表示,自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提出“推进司法改革”的战略任务以来,十年来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在十二个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

    这些进展分别是:

    ——改革和完善死刑核准制度。根据中央的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的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1月1日起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结束了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下放26年的历史。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进一步保证了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有效地维护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有力地保障了人权,促进了社会稳定与和谐。

    ——改革和完善再审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10月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使再审制度改革取得了历史性进步,为解决申诉和申请再审难问题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改革和完善执行制度。长期以来,执行难是社会各界关注、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之一。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推动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从制度上为解决这一难题创造了条件。

    ——改革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于2005年5月1日正式实施后,全国各基层法院共选任人民陪审员5万多人。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的案件,大部分都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基本上实现了案结事了。

    ——改革和完善法官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提出了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长远思路,严格法官职业准入制度,改革法官遴选制度,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加强教育培训,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法官队伍结构、知识层次、整体素质得到优化,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显著提升。

    ——改革和完善人民法庭工作机制。最高人民法院立足方便群众诉讼,着力解决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改革完善人民法庭工作机制,确定人民法庭可以直接受理案件,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力度,简化诉讼程序,方便群众诉讼,减轻群众负担。

    ——改革和完善公开审判制度。最高人民法院相继颁布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坚持依法公开审判制度,做到公开开庭,公开举证、质证,公开宣判,并进一步明确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三项原则,推出了一系列审判公开方面的便民措施。

    ——改革和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一是由会议制改为审理制,解决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问题。二是改变过去只听取承办人汇报案件的做法,实行合议庭成员人人阅卷,人人提出审理意见,直接讯问被告人或询问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三是审委会委员逐步专业化,确保高水平的资深法官也有机会进入审判委员会。四是改革审判委员会表决方式,确需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事项或审理的疑难复杂、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审判委员会经审理后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

    ——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一是对新类型案件,法律或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权威案例,进行指导。二是对由于形势变化,按原来的标准判决可能不合时宜的一些案件,通过发布案例进行指导。三是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发布案例指导办案,但不宜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例相抵触。

    ——改革和完善案件管辖制度。一是改变单纯以诉讼标的金额确定级别管辖标准的做法,改革跨地区民事案件的管辖规定,建立诉讼标的金额与当事人所属地区相结合的一审案件管辖制度,加强提级管辖、指定管辖等规定的适用。二是改革行政案件管辖制度,探索推行指定管辖、交叉管辖等改革措施,从制度上排除干扰行政审判工作的各种因素,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

    ——改革和完善未成年人审判制度。一是制定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充分贯彻落实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刑事政策,全面规范少年法庭审判工作。二是在17个中级人民法院开展设立独立建制的少年审判庭试点工作,推动少年法庭组织机构的健全和完善。三是推动公、检、法、司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制度的完善。四是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吸收教育、妇联、团委等系统的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

    ——改革和完善司法管理制度。完善案件管理与行政管理相分离机制,初步建立了以审判为中心、司法管理为审判服务的运行模式。完善立案、审判、执行“三个分立”制度,在法院内部逐步形成了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工作格局。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不断提高庭审的科技含量,一些法院逐步实现庭审过程同步录音录像,有效地提高了审判质量和工作效率。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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