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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规定对省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不设限制条件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08月14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杭州8月14日电(张乐、朱寅)从今年10月1日开始,浙江职工养老保险将实现省内“自由漫游”:从一个城市跳槽到另一个城市,自己的养老保险关系可以“无障碍”随身带走。

    日前,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明确规定:“各地对省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不得设置限制条件”,并要求省政府制定保障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续接的具体办法。

    据介绍,现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分为两个部分:一是统筹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财政投入、社会捐赠、基金利息收益等组成;另一部分是个人账户资金,由参保人员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形成。

    职工转移时要满足许多条件,比如要有当地户口、必须拿到当地社保机关的接收证明等,手续颇为麻烦,有时跑七八个单位也不一定能办下来。因此,许多外来务工人员往往会选择从原地退保,到新城市时重新办理。今年仅在杭州市区就有超过万人退保,建筑等人员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只有一半左右的本地固定员工及技术人员愿意享受统保待遇。

    根据规定,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统筹范围转移时,职工只能转移个人账户内的社保资金,统筹账户内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则被留在了工作所在地,退保也是如此。虽然浙江现行条例对省内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作出了原则规定,但由于个人账户资金储存额较少,职工退休后所需的养老金主要是从统筹账户支取。

    同时,统筹地区对基金平衡承担保底责任,为减轻本地养老保险基金的压力,一些地方特别是发达地区往往不愿意其他城市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地。但是对“转出”城市而言,带走的只是个人账户资金,统筹账户内资金则成了当地一笔可观的“收入”,所以对退保要求都予以满足。一些地方对年龄较大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转入设置了限制条件,不利于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

    鉴于这些情况,此次修改明确提出:“各地对省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不得设置限制条件”。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在浙江,养老保险主要实行市本级、县(市)级统筹。今后,发达与欠发达地区养老保障水平的差异主要通过全省“统筹调剂”来解决,特别是对接收地进行政策支持等手段,实现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这样就能保证在一个城市建立参保账户,在另一个城市退休时,只要符合一定条件的便能在退休地拿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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