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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正案草案24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1年08月24日 18时51分   来源:新华社

我国拟修法进一步遏制刑讯逼供

    新华社北京8月24日电(记者杨维汉、陈菲)24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通过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等,进一步遏制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

    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有明确规定。为从制度上进一步遏制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修正案草案在严禁刑讯逼供的规定后,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

    修正案草案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草案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草案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和连续性。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说,这次修改刑诉法遏制刑讯逼供是一个整体性的防范,通过证据的收集、拘留后送看守所羁押、讯问时录音录像等一系列的程序规定,把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串联起来,严密防范刑讯逼供的发生。

刑诉法修改完善监视居住措施

    新华社北京8月24日电(记者杨维汉、陈菲)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是两种对人身自由的限制程度不同的强制措施,但现行刑事诉讼法对这两种强制措施规定了相同的适用条件。

    24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中,根据监视居住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和司法实践的需要,将监视居住定位于羁押的替代措施,并规定了单独的适用条件。

    修正案草案规定,对于符合逮捕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草案还增加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重大贿赂犯罪,监视居住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有关专家表示,这些修改,从刑事诉讼需要和公民人身权利保护的角度,对于监视居住措施进行了重新定位,既有利于发挥这一措施保证诉讼正常进行的作用,也体现了人道主义原则和对公民人身权利的维护和保障。

我国拟修法细化逮捕条件

    新华社北京8月24日电(记者杨维汉、陈菲)逮捕是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对逮捕条件理解不一致的问题。24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对逮捕条件进行了细化。

    草案将“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原则规定,细化规定为: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可能毁灭、伪造、隐匿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可能自杀或者逃跑。并明确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逮捕。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说,现行刑诉法规定的逮捕条件,特别是逮捕的必要条件很笼统,没有一个具体可以衡量的标准。这次修改就是要通过细化标准,使侦查机关更加准确地把握和运用逮捕这种刑事强制措施,发挥逮捕措施在惩治犯罪中的作用,同时也有利于防止错误逮捕,加强对公民人身权利的切实保护。

破解“证人出庭难” 刑诉法修改拟强制证人出庭

    新华社北京8月24日电(记者杨维汉、崔清新)证人出庭作证对于查明案情、核实证据、正确判决具有重要意义。在司法实践中,证人、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而不出庭的问题比较突出,影响审判的公正性。

    24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为破解“证人出庭难”,增加了专门的条款,设计了证人强制出庭的制度。修正案草案规定,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并且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异议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在分析证人出庭难的原因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说,“中国人在生活中往往很顾及人情,不愿意得罪人。老百姓也没有认识到出庭作证是一种公民义务。”

    此次提交审议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逃避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在规定证人强制出庭的同时,考虑到强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对被告人进行指证,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维系,因此,规定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这充分体现了立法的人文关怀。

    陈卫东说,对证人鉴定人给予有力保护也是破解证人出庭难的一个重要方面。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的证人、被害人,可以根据案件需要,采取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对其人身和住宅进行专门保护等措施。

    草案规定,证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予以保护的申请。

    证人出庭作证产生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和误工损失无法得到有效补偿,也是现实中遇到的困境。对此,修正案草案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及误工损失,应当给予补助。对证人作证的补贴,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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