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南宁9月27日电(记者 卢羡婷)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将于10月1日起实施,这是广西第一部全面规范企业民主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所有企业应依法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民主管理制度,职工工资等利益有望在协商中进一步提高。
《条例》明确规定了企业民主管理的实施主体,将企业民主管理制度覆盖所有企业,突破了原来法规规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仅限于国有及集体企业的局限。所有企业均要依照法律规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并为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保障。
《条例》提出了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的概念,从而解决众多小型企业难以民主管理的问题。针对小型企业比较集中、职工人数较少的区域、行业,由区域公会或者行业工会组织小型企业职工,通过召开区域或者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开展民主管理活动协调劳动关系。
此外,《条例》进一步明确了职代会的职权,赋予职代会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及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讨论企业有关劳动报酬、保险福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草案或重大事项方案;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实行企业事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等职权。
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副部长韦超新说,广西已建立职业代表大会制度的企业有7.9万多家,建立厂务公开制度的企业有8.2万多家。为确保职工最基本的工资权力得到保障,在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中,普遍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工会代表职工可与企业协商劳动报酬等问题。
据介绍,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今年共聘请了143名工资集体协商专职指导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