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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邦国主持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5年08月23日   来源:新华网
畜牧法草案

五大因素催生畜牧法

    畜禽遗传资源缺乏严格的保护制度、假劣种畜禽坑农害农事件常有发生,分散养殖与动物疫病防治矛盾突出……这些国内外关注的热点,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不能全部规范和调整的难点,成为促使畜牧法诞生的重要因素。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首次提请23日开始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畜牧法草案。

    2004年全国畜牧业生产总值为12173.8亿元,占农业总产值的33.6%,畜牧业已经成为农村经济的支柱产业。发展畜牧业不仅能够加快粮食和其他副产品转化,推动种植业增长,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而且能够带动相关产业,大大延伸农业产业链,加速农村二、三产业的发展,实现农产品多次增值,大量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同时也是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之一。2003年,来自畜牧业的现金收入已占农民全部现金收入的30%以上,全国从事畜牧业生产及在相关产业就业的劳动力有1亿人左右。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舒惠国在就畜牧法草案作说明时表示,当前,畜牧业发展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生产经营中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一是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缺乏严格的制度,一些珍贵畜禽品种灭绝或者濒临灭绝,有的流失国外。二是假劣种畜禽坑农害农事件常有发生,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亟待加强。三是小规模分散饲养与动物疫病防治的矛盾日益突出。一些农户饲养水平低,疫病防治意识不强,易造成疫病流行。四是养殖者不按规定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严重。五是为提高我国畜禽产品的市场竞争力,适应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的需要,畜禽标识制度、畜禽档案制度等亟待建立。

    目前,我国已颁布的与畜牧业相关的主要法律、行政法规有《草原法》、《动物防疫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这些法律、行政法规对畜牧业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促进和保障作用,但它们只是涉及畜牧业生产的某一方面或某一环节,难以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记者 沈路涛 邹声文 张宗堂)

规范养殖行为 减少疫病流行

    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畜牧法草案规定,要采取措施积极推进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规范养殖行为,减少疫病的流行,并设专章对畜禽的饲养环节和加工环节进行质量管理。

    目前,我国畜牧业生产方式主要是小规模分散饲养,不利于畜禽疫病防治,也不利于对养殖行为的规范,这是造成疫病控制困难与影响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主要原因。加强畜禽养殖生产过程的规范,是确保为畜禽产品加工提供合格原料,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根据我国国情,发展现代畜牧业,一方面要积极引导、促进畜禽养殖向规模化、标准化发展,另一方面要对大量分散饲养的农户给予必要的引导和规范。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舒惠国23日就草案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时表示,草案设立“畜禽养殖”一章,一是对畜牧业生产给予必要的扶持和政策引导,对规模养殖和农户分散养殖进行分类指导,同时注意到草原牧区畜牧业发展的特殊性,积极推进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二是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省情况制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规定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三是针对发展规模化养殖中存在的用地问题,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四是对畜禽养殖的投入品使用、环境污染控制进行了规范。五是为落实畜禽产品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实行畜禽标识管理,对于养殖场还要求建立养殖档案。六是为了加强饲养环节的防疫管理,与《动物防疫法》进行了衔接。

    为了加强畜禽饲养环节的质量管理,保证为畜禽产品加工业提供合格的原料,落实国家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相关制度,草案设立了“质量保障”一章,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草案)》的相关制度作了相应的衔接,对各级政府及其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加强养殖环节质量管理的责任、制定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实行畜禽质量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组织制定畜禽生产规范和标准等作了规定。(记者  沈路涛 邹声文 张宗堂)

畜牧法草案对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作出全面规定

    由于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缺乏严格的制度,一些珍贵畜禽品种灭绝或者濒临灭绝,有的流失海外。针对这一情况,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畜牧法草案对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作出全面规定。

    畜禽遗传资源是培育新品种和配套系、保护生物多样性、实现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是重要的生物资源。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畜禽遗传资源是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普遍做法。我国是世界上畜禽遗传资源最丰富的国家之一,约占世界畜禽遗传资源总量的1/6,有畜禽品种、类群576个。长期以来,由于单纯追求畜禽产品的数量,缺乏对畜禽遗传资源重要性的认识,重利用、轻保护,致使畜禽品种数量骤减。近20年来,我国已有10多个畜禽品种绝迹,20多个品种濒危,百余个品种数量急剧下降。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舒惠国23日就草案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作说明时表示,草案对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作了全面规定:一是建立基本制度,包括: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制度,畜禽遗传资源调查制度,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状况报告定期发布制度,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规划和保护名录,畜禽遗传资源的鉴定、评估制度等。二是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在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中的责任,将建立畜禽遗传资源基因库、保种场、保护区作为主要的保护手段。三是对畜禽遗传资源的进出境管理作了明确规定,境外的机构、个人取得原生我国的畜禽遗传资源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对其中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中的畜禽遗传资源,我国要按照共享惠益原则分享研究和开发畜禽遗传资源所获得的利益。

    为了更有效地保护饲养者的利益,草案对种畜禽的生产经营作了全面规定。一是简化了审定制度,对培育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和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二是继续实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并进一步明确了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分级管理。但是,为了方便广大农户饲养畜禽,对农户用于自繁自养、互助配种的种畜禽,作了免除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三是对种畜禽实行严格的质量监督。四是针对进口的种畜禽作出了技术性要求。(记者  沈路涛 邹声文 张宗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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