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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邦国主持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5年08月23日   来源:新华网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

地方人大女性代表候选人比例不得由省区市规定

    再次提请审议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国家应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女性代表的比例,但地方各级人大女性代表候选人的比例,不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蒋黔贵23日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作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表示,修正案草案原来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女性代表的比例。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女性代表候选人的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提出,逐步提高各级人大代表中的妇女代表的比例,是必要的。但是,本法不宜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比例,主要理由:一是,实践中地方人大每次换届选举时,中央对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都有明确的指导性意见和要求,地方都是照此执行的。二是,人大代表选举制度是选举法规定的,如果本法要求地方规定妇女代表候选人比例,涉及选举法是否修改、如何修改的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法律委员会经同全国妇联研究,建议删去相关条款中“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女性代表候选人的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规定,并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的比例。”(记者  沈路涛 邹声文 张宗堂)

遭性骚扰女性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但原来的修正案草案只规定了用人单位应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考虑到女性遭受性骚扰并不仅限于工作场所等,再次提请审议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对此作了相应修改,并规定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蒋黔贵23日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作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表示,修正案草案原来规定:“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有些常委会委员、地方和专家提出,性骚扰的问题受到广泛关注,本法规定禁止性骚扰是必要的。同时,考虑到性骚扰是否限于工作场所,用人单位采取什么防范措施,情况都比较复杂,还需要进一步研究。本法需要规定的是受害人的救济渠道和实施性骚扰具体行为的法律责任。

    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全国妇联研究,建议修改为:“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同时,将修正案草案有关条款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记者  沈路涛 邹声文 张宗堂)

草案保留“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的规定

  宪法已将男女平等确定为一项重要原则,草案是否有必要再次规定“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再次提请审议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保留了这一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蒋黔贵23日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作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表示,修正案草案原来规定:“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宪法已将男女平等确定为一项重要原则,比“基本国策”的权威性更高,本法是否再将其规定为“基本国策”值得研究。另一种意见认为,把男女平等作为一项基本国策是我国政府对国际社会作出的庄重宣示,受到国内广大群众的拥护,在本法中把这项“基本国策”肯定下来,有利于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全国妇联反复研究,建议维持草案的上述规定,并将这一条几款按照内在逻辑加以调整,修改为:“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记者 沈路涛 邹声文 张宗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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