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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01月31日   来源: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土地登记办法》等一批法律法规2月1日起施行

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

  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

  ·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就土地登记办法答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5号)

  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两部门联合发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港口规划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11号)   本规定适用于港口规划的编制、审批、公布、修订与调整、实施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水量分配暂行办法(水利部令第32号)

  水量分配应当遵循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充分考虑流域与行政区域水资源条件、供用水历史和现状、未来发展的供水能力和用水需求、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要求,妥善处理上下游、左右岸的用水关系,协调地表水与地下水、河道内与河道外用水,统筹安排生活、生产、生态与环境用水。

  ·水利部就《水量分配暂行办法》制定和实施答问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1号)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91号)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的运行安全管理。民用机场航空安全保卫管理的要求按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40号)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产生、贮存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也适用本办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电子类危险废物相关活动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危险废物管理的规定。

  ·电子废物污染防治办法 规范拆解电子废物等行为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行政规范性文件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天津市城市雕塑管理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   本办法所称城市雕塑,是指在道路、广场、车站、港口、机场、体育场(馆)、公园、公共绿地、居住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建设的室外雕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