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非常感谢两位嘉宾回答这么多问题,也感谢网友的积极参与。在我们的访谈进行中,一些网民也提出了有关证券市场的一些问题,但我们的嘉宾主要回答与他们工作职责有关的两个条例的内容,请广大网友理解。本次访谈到此结束。[06-16 16:44] |
[黄红元]第三,整个证券公司的合规经营意识大大增强。整个行业后续发展的空间也是比较大的。尽管和过去相比取得了长足进展,以市场发展和未来来看,证券公司还存在比较突出的问题,证券公司还是有短处的,比如单个公司规模都比较小,核心竞争力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关于创新这块,证券公司创新始终是我们关注的一个话题,证券行业、证券公司作为金融企业,其实和别的行业一样,创新始终是公司、行业持续发展、不断迈上新台阶的不竭动力。从监管角度来讲,我们对此是很支持的,无论在任何时候证券公司以各种方式,能够在风险可控、自身可承担风险、法律不禁止的范围内开展多方面的创新,比如业务创新、产品创新、组织结构创新、服务创新等,我们都很支持,这些年也有一些成果,比如说一些具备条件或者有实力的证券公司开始实施跨境业务,把机构设到香港。在证券公司组织结构方面也有一些创新,比如有的证券公司把业务按照区域进行划分,因为中国地域比较大,不同区域的人文环境不一样,需求也不一样。今后我们还是这样原则,支持证券公司不断创新,提高核心竞争力。[06-16 16:44] |
[黄红元]应该说经过三年的综合治理,从2004年8月到2007年8月,行业面貌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综合治理之前,行业里存在很多问题,那时候相当一批证券公司的信息是虚假的,有大量的账外经营,挪用客户的保证金,挪用客户的债券,甚至很多高管人员发生渎职行为,股东也挪用公司资金。经过这几年的综合治理,历史上存在的问题和遗留的风险,应该说全部解决了,全行业面貌为之一新。有几个标志:第一,证券公司的财务上的一些漏洞或者长期遗留下来的缺口全部填满了。同时,证券公司大概在2002年到2005年连续四年亏损,亏损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存在历史遗留下来的风险和问题。经过综合治理以后,全行业2006年到今年,盈利还比较好,财务状况还比较好。第二,我们对证券公司的基本业务制度进行了一些改革,比如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制度,现在是第三方存管。证券公司以前发生很多问题往往是市场不知道、监管部门不知道,我们现在对它进行规模限制,保证公司出现经营失误也是它能够承担的,它的账户是要向交易所进行报备、由交易所实时监控的,以防止出现一些不当行为或者违法行为等。[06-16 16:41] |
[网友 股民老丈]经过三年的综合治理,目前证券公司的整体状况如何,还存在什么问题?[06-16 16:40] |
[网友 地狱与天堂]《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国家鼓励证券公司开展创新活动,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促进证券公司创新活动规范、有序进行。请问证监会将会怎样推动证券公司的创新发展?[06-16 16:39] |
[吴清]同时,要跟相关部门配合,没有相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这个工作基本上没有办法做。比如任何证券公司的处置都要和公安部、人民银行以及相关司法机关进行协调配合,更重要的是任何证券公司处置,地方政府都要参与的,这一整套的工作程序从过去几年来看是有效的,这次制定条例时,国务院也把这套程序固定化了,也明确了相关方面的职责,在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时候,证监会要跟相关部门,包括和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省级地方政府要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和快速反应机制,并且明确规定证监会负责干什么,人民法院负责干什么,公安部负责干什么,当然对法院的规定是通过我们向法院申请采取哪些措施,因为这是一个行政条例。通过这些规定,把我们以前成功的做法法制化了,同时对过去的做法进一步完善了,为将来处置证券公司的风险奠定了良好的基础。[06-16 16:37] |
[吴清]问题本身也说明了一些条例规定的理由,证券公司确实是和一般的公司不一样,它有一定的外部性。证券公司风险处置也相当复杂、敏感,涉及到大量的客户、债权人,一般的企业可以说是一个地方性的企业或者说有一定覆盖范围的企业,但证券公司基本上都是全国性的公司,哪怕它在一个很小的地方经营,它的交易是面向全国的。另外,大多数公司有很多网点,覆盖很多地区。所以证券公司的问题比较复杂,处理它也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在过去几年里,从证券公司综合治理、风险处置经验来看,要顺利完成这样一个风险处置工作的话,对上,要在中央、国务院的部署领导下来认真执行相关的法律政策。[06-16 16:34] |
[网友 fy3945]从国内外经验来看,证券公司的风险爆发具有外部性、公共性和突发性的特点,需要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并做出快速反应。对此问题,《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是如何解决的?[06-16 16:33] |
[黄红元]一般上市公司才公开披露信息,我们对证券公司,即使不上市的证券公司我们也提出了公开信息披露的要求,主要考虑,是因为证券公司为广大投资者服务,证券公司的外部性很强,如果一个证券公司的基本信息不被外部所知道或者这个公司出现问题,事先投资者不知道的话,可能会对投资者带来一些不必要的损失。我们过去的经验,也印证了这一条。所以我们现在要求证券公司对公众披露经营信息,也要披露一些财务报告,就是要达到对它比对一般商业性公司要求要高。投资者买什么的产品或者通过什么证券公司去投资,可以事先了解。第二,要求证券公司公开披露信息,也可以发挥媒体和公众对证券公司的监督作用,促进证券公司不断提高自己的管理水平。[06-16 16:30] |
[网友 股海飘零花]很多证券公司不是公众公司,更不是上市公司,按理说不需要向社会公开披露信息,《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为什么要规定证券公司向社会公开披露有关信息呢?[06-16 16:30] |
[吴清]这个问题也是我们在风险处置过程当中碰到的问题。向法院申请三中止本身是为了公平地保护所有债权人的利益,不是说谁先执行了谁就先得到了利益,因为金融机构涉及到的债权人太多,一旦公司进入风险处置阶段,在破产之前就可以先申请中止审理和执行,最后进入破产阶段的时候,大家再共同分配清算财产。在条例里为什么对关联公司也要进行规定,实际上也是根据过去几年的经验,处理证券公司违法违规或者有巨大风险的证券公司时发现,很多证券公司通过设立一些关联公司,比如在证券公司下面设一些公司,或者设立一些兄弟公司,或者是股东设立一些和证券公司相关联的公司,可以把它们称作“壳公司”,通过这些关联公司来进行违法违规行为,比如说操纵市场或者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还有的是利用这些关联公司来转移资产,如果不把这些关联公司纳入三中止范围,实际上就不可能做到依法有效地来保护所有债权人的利益。换句话说,你把证券公司本身中止了,其他关联公司没有中止,钱可能就通过其他渠道流出去了。为了公平、有效的来保护债权者的权益和投资者的权益,条例规定,对证券公司申请三中止的时候,可以同时申请对关联公司的三中止。[06-16 16: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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