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由于时间关系,本次访谈到此结束,感谢网友参与。[12-18 15:47] |
[徐文兴]谢谢各位网友,谢谢主持人。[12-18 15:47] |
[主持人]在短短时间内,徐司长给我们解答了很多关于转让办法的相关问题。[12-18 15:47] |
[徐文兴]转让公路收费权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转让的条件要求严格,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也比较多,尤其是对拟转让的政府还贷公路、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经营性公路以及使用国有资本金投资的公路项目,还需要进行资产评估,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受让方等。如果先由转让申请人提出立项申请,并由审批机关对申请转让的收费权是否符合转让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出具转让立项审查意见,申请人就可以及早地知道所申请转让的项目是否符合转让条件。对符合转让条件的项目可以继续做好后续相关工作;对不符合转让条件的项目,可以及早终止后续相关工作,避免造成浪费。[12-18 15:46] |
[徐文兴]对收费公路权益转让项目进行审批是一种法定的行政许可行为,根据公路行政等级的不同分别由交通运输部和相关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转让立项申请则是转让方在办理转让审批前自选的一项请求,不是法定的必经程序。[12-18 15:44] |
[主持人]《办法》中提到的转让立项申请与转让审批,两者之间有什么关系?[12-18 15:44] |
[徐文兴]为了保证监管的有效性,我们将就加强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管理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重点监督检查本地区范围内的公路经营企业有关公路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收费年限等内容。对于监督检查的结果将要求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主动予以公开,以接受社会监督。 [12-18 15:44] |
[徐文兴]《办法》规定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收费公路权益的转让工作,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工作。因此,行业监管的主体主要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分内容涉及上述其他两个部门。[12-18 15:42] |
[主持人]收费权转让工作的行业监管主体是谁?如何保证监管的有效性?[12-18 15:41] |
[徐文兴]转让公路收费权的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第一、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第二、不属于法律、法规和《办法》禁止的范围;第三、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了报批手续;综合以上条件可以看出,高速公路连续里程30公里以上(含小于30公里的市区至本地机场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连续里程50公里以上,已建成通车,且收费时间未超过批准收费期限2/3的项目,可按《办法》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转让。[12-18 15:40] |
[网友 科恩凯达]什么样的公路收费权可以转让?[12-18 15: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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